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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否向住戶收取共用部分使用償金或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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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若欲就共用部分使用向住戶收取償金,須符合法定程序與授權原則,應以規約明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為依據,否則不得擅自設定收費項目與標準。住戶如認收費行為未依法或程序不當,得依法主張其權利,透過會議機制請求撤銷,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無效或返還費用。社區治理應以公開、透明、合法為原則,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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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住戶及所有權人,非得遵守「公寓大廈規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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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文賦予規約實質法律拘束力,且不因是否實際參與制定或是否為原始住戶而影響其效力。規約既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即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僅所有權人與住戶應遵守,無權占有人亦不得違反。違反規約者可被制止、處罰,情節重大者甚至面臨法院判令遷離或出讓區分所有權等處分。因此,大樓住戶與區分所有權人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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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協議之內容與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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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分管協議是指共有人就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或管理方式達成的協議。根據最高法院的解釋,分管協議的範圍通常應涵蓋整個共有物,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只就部分共有物成立協議,這取決於共有物的性質及實際情況。分管協議一旦成立後,對共有人具有拘束力,並且在經登記後,對於第三人也具有效力。然而,分管協議內容的變更需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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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鄰任意任意堆放垃圾、囤積危險物品,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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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面對惡鄰在住宅空間任意堆放垃圾、囤積危險物品、破壞安全與清潔秩序之情形,受害住戶不僅可透過管委會制度依法舉發,亦可逕向主管機關或警政、消防單位檢舉,並輔以民刑事法律程序維權,採取正當且周全之手段介入,始能有效保護居住環境與生命財產安全,對於惡鄰行為予以合理規範與約制。第22條賦予社區管委會重大權限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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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住戶想養狗,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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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住戶如有意飼養狗隻或其他寵物,應第一時間詳細查閱社區規約是否對於飼養寵物、進出公設、排泄處理等事項有明文限制或禁止條款,若無,則依法可帶寵物進出公設空間,前提是行為需合法、合規,並確保不影響其他住戶生活品質。然而,若社區已有規約限制,住戶便不得主張個人自由而違反該等規範,否則可能面臨罰鍰乃至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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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否限制管理委員被選舉人與選舉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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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擬限制管理委員會之被選舉人與選舉人資格,其唯一合法有效方式,乃為將該等限制條件以明文方式記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決議通過。倘僅憑臨時會議決議或公告方式設定條件,則欠缺法定依據,無法對住戶產生拘束效力,反可能成為訴訟爭議之根源,動搖整體管理秩序與決策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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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屋主積欠的停車管理費,管委會可以跟新屋主請求嗎?如規定前,未繳清不得換停車磁卡?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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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原屋主積欠之停車管理費原則上不應由新屋主負擔,除非社區規約有明文規定且新屋主於購屋時已知悉或應得而知,否則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與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之精神,管委會不得對其請求。而以不核發磁卡為由限制使用的作法,則須審酌其是否為合理管理措施及是否侵害繼受人之正當使用權,否則仍可能被認定違法或不當。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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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協議之成立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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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分管協議是共有物所有人在分割前達成的協議,目的是劃定各自使用、占有、收益共有物的範圍。根據法律,可以由全體或多數共有人決定成立。協議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但默示協議需要有具體的行動或情事表明共有人之間的同意。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公寓管理中,第三人(如建商)介入可以幫助共有人達成協議,但這種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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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滯納管理費或公共基金,經催繳,仍不願繳納,管委會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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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當住戶積欠管理費達兩期以上並經催告不繳,管理委員會應立即啟動書面催告與法律程序,提起訴訟請求給付,並配合行政處罰、強制執行、訴請遷離或拍賣等手段全力催繳。住戶不得任意以不實理由或主觀不滿為由抗辯拒繳,否則將面臨訴訟、強制執行與財產損失之法律風險。公寓大廈制度之運作,須仰賴全體住戶信守契約、履行義務,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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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工程因大樓管理措施導致停工,究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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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就其專有部分依法享有充分之物權保障,除非經法律特別限制或有效規約所明定,原則上應得自由使用與處分之權利。對於管委會若試圖以非法律依據所制定之內部規則,限制區權人之裝修或使用行為,則無從構成合法拘束力,區權人可據以主張該限制無效,並請求排除非法干涉,確保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是以,涉及公寓大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