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樓住戶及所有權人,非得遵守「公寓大廈規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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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文賦予規約實質法律拘束力,且不因是否實際參與制定或是否為原始住戶而影響其效力。規約既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即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僅所有權人與住戶應遵守,無權占有人亦不得違反。違反規約者可被制止、處罰,情節重大者甚至面臨法院判令遷離或出讓區分所有權等處分。因此,大樓住戶與區分所有權人確實...

  • 租屋者不得優先租車位的決議,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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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雖允許社區透過規約或住戶會議對共用設施的使用方式作特別約定,但該條亦明文規定,規約中之特別約定須具備特定要件,且不得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造成顯失公平的情形。若新決議之停車位分配方式,明顯對租屋住戶施加不利益,而無合理依據或補償機制,亦可依民法第799-1條規定,認為其內容顯失公...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否向住戶收取共用部分使用償金或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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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若欲就共用部分使用向住戶收取償金,須符合法定程序與授權原則,應以規約明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為依據,否則不得擅自設定收費項目與標準。住戶如認收費行為未依法或程序不當,得依法主張其權利,透過會議機制請求撤銷,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無效或返還費用。社區治理應以公開、透明、合法為原則,透...

  • 分管協議之內容與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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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分管協議是指共有人就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或管理方式達成的協議。根據最高法院的解釋,分管協議的範圍通常應涵蓋整個共有物,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只就部分共有物成立協議,這取決於共有物的性質及實際情況。分管協議一旦成立後,對共有人具有拘束力,並且在經登記後,對於第三人也具有效力。然而,分管協議內容的變更需由全...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行使表決權有何特別限制?又未能出席會議時,如何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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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表決權制度設計,在保障民主決策與公平參與上,既設有比例排除機制,又容許書面委託代理及規約允許視訊參與之彈性,關鍵在於各項表決行為是否依法且依規約行使,並經過合理程序與具名確認。若無法親自出席而又希望行使表決權者,應特別注意代理人資格及比例限制;若欲以遠距方式出席,則社區規約是否訂有明...

  • 住戶滯納管理費或公共基金,經催繳,仍不願繳納,管委會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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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當住戶積欠管理費達兩期以上並經催告不繳,管理委員會應立即啟動書面催告與法律程序,提起訴訟請求給付,並配合行政處罰、強制執行、訴請遷離或拍賣等手段全力催繳。住戶不得任意以不實理由或主觀不滿為由抗辯拒繳,否則將面臨訴訟、強制執行與財產損失之法律風險。公寓大廈制度之運作,須仰賴全體住戶信守契約、履行義務,惟...

  • 大樓住戶想養狗,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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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住戶如有意飼養狗隻或其他寵物,應第一時間詳細查閱社區規約是否對於飼養寵物、進出公設、排泄處理等事項有明文限制或禁止條款,若無,則依法可帶寵物進出公設空間,前提是行為需合法、合規,並確保不影響其他住戶生活品質。然而,若社區已有規約限制,住戶便不得主張個人自由而違反該等規範,否則可能面臨罰鍰乃至訴訟風險。...

  • 社區管理費怎收,「規約」說了算,可以授權管委會自行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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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雖未明訂管理費繳納方式細節,但已授權社區住戶可透過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自訂管理細節。管理委員會若無明文授權,則不得片面改變管理費繳納方式或強制住戶吸收手續費,否則將可能構成越權決策,甚至損及住戶權益。住戶有權要求決策透明,並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重新檢討與確認繳費方式與費用安排,確保社...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什麼?有什麼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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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乃公寓大廈管理制度下核心組織,負責統合各區分所有權人之集體意志,決定與專有與共用部分管理、修繕、財務、重建與住戶行為規範相關之重大事項,其決議在符合程序要件下具有拘束全體住戶之法律效力,亦可作為訴訟上主張或管理執行之依據,對於公寓大廈自治與法律秩序之維護至為關鍵。 律師回答: ...

  • 繳清管理費,管委會可否禁止使用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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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繳清管理費後,管委會不得以住戶曾經積欠為由拒絕其使用停車位,亦不得以設置刷卡限制、拒發遙控器等方式變相剝奪合法使用權。即使有社區決議與規約支持,若該等限制未合於法律程序、比例原則及基本權益保障,即屬無效。正當程序應為:先由管委會依第21條規定催繳,未果者訴請法院判決,於有必要時再依第22條規定進行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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