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詞彙-交付
25 Jan, 2019
說明:
「交付」意義為何?係指移轉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交付是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而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此之所謂交付,非以現實交付為限,如依同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亦發生交付之效力,此項規定於汽車物權之讓與,亦有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70 年台上字第 4771 號意旨可資參照)。
交付行為有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負或占有改定以完成移轉所有權的行為。
現實交付:
由讓與人現實將動產交付與受讓人手中,始發生移轉所有權行為的效力。
簡易交付:
已占有動產者,讓與合意時,發生移轉所有權的效力。
占有改定:
讓與人由所有權人地位變更為間接占有權人地位時,發生移轉所有權的效力,不須現實交付。
指示交付:
讓與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權利讓與受讓人時,即生移轉所有權之效力,不須現實交付。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負擔,固為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所明定。但該條所謂交付,並非以現實交付為限,亦可準照同法第九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讓與返還請求權以代交付(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44 年台上字第 828 號)。
相關法條:
民法第761條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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