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法詞彙-價金雖未具體約定,依情形可得而定

21 Feb, 2019

說明: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固有明文。惟所謂依情形可得而定,應綜觀買賣種類、締約目的、條款內容、磋商經過、交易習慣及其他相關因素為判斷。(參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50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二兩項之規定,係以價金未具體約定或約定依市價者,始有其適用。若業經具體約定價金之額數,則以後市價縱有昇降,雙方當事人亦應受其拘束,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549號判例)。

 

相關法條:

民法第345條規定: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346條規定:

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

價金約定依市價者,視為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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