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土地徵收?
問題摘要:
土地徵收作為國家確保公共建設與土地政策推動的手段,具有多重用途,包括提供公共設施用地、促進產業發展、改善都市環境,以及維護社會公平。然而,徵收過程涉及人民的財產權,政府必須依法行事,確保徵收的必要性與合理性,同時提供公平的補償機制,減少人民的財產損失與生活影響。透過完善的法律規範與適當的補償制度,政府可以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時,兼顧人民的權益,使土地徵收成為一種合理且可接受的社會機制。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土地徵收乃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為公共建設事業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於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及強制取得之一種處分行為。在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之一種,被徵收人若有異議,應循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土地徵收是國家基於公益需要,依法對私有土地進行強制徵收的制度,徵收的範圍與目的應符合法定要件,並以最低必要性為原則。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國家可以因國防、交通、公用事業、水利、公共衛生與環境保護、政府機關與地方自治機關建設、教育學術文化、社會福利、國營事業等公益事業的需要而進行徵收,此外,其他依法得徵收的事業亦包含在內。然而,徵收的範圍應以事業所必須的土地為限,不得超過必要範圍,以保障人民財產權,避免政府濫權。
司法院釋字第425號解釋:「土地徵收,係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之謂。」
原最高行政法院24年判字第18號判例:「(一)公用徵收之性質與買賣有別,非屬繼承取得,乃係原始取得。被徵收者之權利,非直接移轉於徵收者,而係徵收者依法律之力以取得新權利;同時,被徵收者之權利在與此不能兩立之限度內,無形歸於消滅。(二)公用徵收國家為徵收權之主體。」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以金錢補償為條件,強制剝奪人民的土地財產權。這種制度的設立,是為確保政府在進行重大公共建設或政策推動時,能夠獲得必要的土地資源。然而,土地徵收涉及人民的財產權,因此必須遵守必要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以保障人民的權益,避免政府過度侵害私人財產。
一般徵收、區段徵收與一併徵收
土地徵收可分為一般徵收、區段徵收與一併徵收三種方式。首先,一般徵收指的是政府為興辦公益事業,如道路建設、學校、醫院、公園等公共設施,依法徵收所需的土地,並對土地所有權人提供補償。這類徵收必須經過公聽會、協議價購程序,若無法與土地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則可依法進行強制徵收,但需經過土地徵收審議程序,並提供合理補償費用,包括地價補償、改良物補償、營業損失補償及遷移費等,以確保人民的權益。
其次,區段徵收是針對特定區域的全面性土地開發,例如新市鎮開發、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改善等。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區段徵收適用於新設都市地區的開發、舊都市更新、農業區變更為建築用地、非都市土地開發以及其他依法應實施區段徵收的情形。區段徵收的特點在於,政府不僅進行徵收,還對區域內的土地進行整體規劃,整理後的土地部分作為公共設施用地,部分提供給原土地所有權人作為抵價地領回,其餘則以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以平衡開發成本與政府財政需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區段徵收後,政府會將部分土地規劃為公園、綠地、停車場、學校等公共設施,無償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部分土地則有償或無償提供給公營事業機構使用,確保土地能夠有效運用。
其次,特殊徵收包含區段徵收、一併徵收以及彌補個人因特別犧牲所為的徵收。區段徵收是指國家針對特定區域進行全面開發,例如新市鎮的建設、舊城區的更新、農村或非都市區域的社區建設等。在區段徵收中,政府會對整個區域內的土地進行徵收,部分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部分作為抵價地提供給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而剩餘部分則可能撥給需用土地人或進行公開標售,以抵付開發費用。這種徵收方式有助於政府對土地進行整體規劃與開發,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
一併徵收則是為避免土地零碎化,確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若被徵收土地的殘餘部分因面積過小、形狀不規則而無法有效利用,土地所有權人可在徵收公告日起一年內向政府申請一併徵收。這類土地將以現金方式補償,申請人亦可在補償費發放前撤回申請,以確保其權益。
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第1項:「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三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此外,政府在興辦公益事業時,若需穿越私有土地的上空或地下,也可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取得地上權,若協議不成,則可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但應以對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害最小為原則。這種方式通常適用於興建地下鐵路、地下管線、橋樑等基礎設施,以確保公益事業的推動,同時兼顧土地所有權人的利益。
土地徵收涉及人民的財產權,因此政府在徵收過程中,必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並確保徵收補償的公平性。徵收程序通常包括舉行事業計畫公聽會、協議價購、擬具徵收計畫書、內政部審議、公告徵收、補償費發放、土地權利終止及限期遷移等步驟。政府在徵收過程中,應提供充足資訊,使土地所有權人有機會解徵收計畫及補償內容,並能提出異議或訴願,以保障自身權益。
補償機制方面,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地價補償、改良物補償、土地改良費用補償、營業損失補償及遷移費等不同類型的補償。此外,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屬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且因土地被徵收導致無法居住,政府應訂定安置計畫,提供適當的居住安置,確保其生活不受重大影響。
至於彌補個人因特別犧牲所為的徵收,則是針對某些因公益需求而受到特別限制的土地,例如既成道路(巷道)或水庫集水區的保護帶土地等。這些土地雖然仍屬於私人所有,但因法規的限制,土地所有權人無法自由利用,甚至可能完全喪失經濟價值。大法官針對這類問題認為,當政府對特定土地施加過度的使用限制,已超出正常財產權的範圍,便構成特別犧牲,政府應當透過徵收提供合理的補償,以維護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
最後,政策徵收是一種為實現特定土地政策目標而進行的徵收。例如,為防止土地壟斷,政府可能會對大量囤積私有土地的情形進行徵收;在過去推行「耕者有其田」政策時,政府亦曾透過徵收的方式,防止地主擁有過多耕地,確保農民能夠取得土地。此外,對於具有重大公共利益及歷史價值的土地,政府也可能透過徵收的方式,避免這些土地落入私人之手,確保其能夠用於文化保存或社會公共用途。
-房地-地政-土地徵收-
瀏覽次數: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