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抽菸影響到我們家怎麼辦?
現代人聚集於都市之中,都市地狭人稠,居民大多居住於公寓大廈,彼此居住環境毗連,鄰居沒有公德行為,難免影響其他人的生活,若有不幸遇到鄰居抽菸,不聽規勸,現行菸害防制法,對住戶在社區或在家抽菸都沒有規範,若社區公共空間要禁菸,住戶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將社區公共區域禁止吸菸的規定載明於公寓大廈規約,明確訂定全面禁菸,或是選擇想要禁菸的區域禁菸。至於住戶在家抽菸飄散問題,雖然有人認為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排放各種汙染物、惡臭物質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違者經制止而不遵從,可報請主管機關罰鍰。但此法令太過模糊,況且尚取決於行政機關之作為。其實,安寧住宅環境是一種人格權益,影響重大時可請求,此觀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判決所示:「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居住安寧權除如「噪音」問題,其他「振動」、「排放煙氣」這類無形的生活干擾,只要情節重大、超越一般人能容忍的程度,也被法院認為是影響居住安寧權的行為。若有具體影響身體健康屬於人格權益之一類,自屬當然,均可以依民法第184條及同法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最終,我們為了自己身體健康應該如何處理呢?提告似乎是無法協調的唯一方式。此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年度訴字第1831號民事判決所示:「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又前揭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民法第793條、第800條之1規定甚明。另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依此法理,如係以製造噪音、喧囂、振動及排放煙氣等其他方式侵害他人之居住安寧,已逾一般人所能容忍之範圍,其情節重大者,均得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本院審酌被告...產生二手菸之頻率、時間及次數,互核原告屢次報警尋求協助解決,顯已逾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範圍,再參酌現今社會型態及生活習慣,同時衡諸社區居民為一居住共同體,應彼此折衝協調致力達成公共安居、公共安寧之生活品質,而「人民長期之居住環境品質及健康權」及「人民住處抽菸之自由」之利益相衝突時,若仍認後者之利益應優於前者利益之保護,顯然輕重失衡,顯然悖離法律實現公平正義之精神甚遠,且依兩造建物為上下樓緊密相連之建物狀況,以及人民對居住環境品質及健康權之基本需求以觀,應認被告…所為,已妨害原告之居住安寧甚明,此與被告2人於住處抽菸是否違反菸害防制法應否受行政罰實屬二事,被告抗辯並無違反菸害防制法之規定云云,顯不足採,而原告屢次報警處理後,被告2人仍執意於住處抽菸,同時其二手菸持續飄散至原告住處,被告2人不法侵害原告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情節確屬重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101年度店簡字第999號同一意旨)。
因此,關於「管委會處理紀錄」、「報警紀錄」,「菸蒂照片」、「空氣清淨機」(參考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831號、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101年度店簡字第999號)都是可能用來證明雙方因菸味產生糾紛,但這些都是「間接證據」,如果因為證據太少、太單一,無法讓法官相信你的鄰居有抽菸、菸味有飄進你家。(參考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932號、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04年度壢小字第697號)至於「情節重大」的部分,以時間而論,「長期抽菸」的證據,如報案紀錄管委會處理紀錄;再加上「菸害影響人體」的一些數據、報告,如各地醫院、衛生局對於菸害防制的報告,來證明這個菸味已經「超越一般人忍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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