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土地已設地上權或得由他項權利人單獨申請勘測方式為何?
問題摘要:
已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的土地,他項權利人如地上權人、典權人等,得依法單獨申請該權利範圍的勘測,地政事務所應在受理申請後通知相關權利人參與,以確保勘測過程透明並兼顧各方權益。此外,勘測結果可作為未來土地權屬或使用規範的重要依據,並在必要時提供法院或其他行政機關參考,以進一步確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因此,在土地已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權利的情況下,他項權利人雖然可以單獨申請勘測,但仍應遵循既定程序,並確保相關權利人均有參與機會,以避免未來可能產生的權益爭議或法律糾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建物測量,包括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複丈。其意義為:建物因新建、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就其位置、面積、基地號、門牌號等實施測量或勘查,謂之建物測量。作業項目有: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增建複丈、建物改建複丈、建物滅失複丈、建物分割複丈、建物合併複丈、建物門牌號勘查、建物基地號勘查等。
為辦理他項權利登記所為之位置及面積之勘測。
土地登記規則第87條:
一宗土地之部分已設定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者,於辦理分割登記時,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勘測確定權利範圍及位置後為之。但設定時已有勘測位置圖且不涉及權利位置變更者,不在此限。
土地登記規則第108條:
於一宗土地內就其特定部分申請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位置圖。
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占有範圍位置圖。
前二項位置圖應先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土地複丈。
關於一宗土地之全部或部分已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者,得由該他項權利人單獨申請該權利範圍位置之勘測,地政事務所受理該申請案時,應通知該申請人、設定土地之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如勘測範圍涉及鄰地並應通知鄰地關係人到場共同認定該私權範圍,以兼顧其相互間之權益。
(中華民國91年9月5日台內地字第0910069260號令)
這些測量程序確保建物的標示資訊完整,並為相關權利登記提供基礎資料。建物測量的目的不僅是確保建物資料的準確性,同時也是為辦理他項權利登記所需的基礎工作,例如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等涉及土地使用及處分的權利,均須透過測量確認其範圍與位置,以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當一宗土地的全部或部分已經設定上述權利時,該他項權利人可單獨申請測量其權利範圍位置,並由地政事務所負責受理申請,在此過程中,地政機關需通知申請人、設定土地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共同參與,以確保測量結果的準確性與合法性。此外,若測量範圍涉及鄰近土地,則地政機關亦應通知相關鄰地權利人到場確認,以確保私權範圍的界定合乎雙方權益,避免因測量問題產生權屬爭議或土地界線不清等糾紛。
土地的勘測通常是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進行。然而,在已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他項權利(如抵押權)的情況下,是否允許他項權利人單獨申請進行土地勘測,則取決於具體法律規定和地政機關的實務操作。
地上權或他項權利人申請勘測的可能性:
地上權情況:地上權是一種用益物權,賦予地上權人在特定土地上建築或種植的權利。由於地上權人對土地有一定的使用和收益權,他們可能需要進行勘測以確定土地的具體範圍、位置或進行建設前的規劃。地上權人可能被允許申請土地勘測,尤其是當勘測活動與其權利直接相關時。
對於抵押權等擔保物權來說,權利人的主要關注是保障其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申請勘測的情況較為少見,除非這與確定抵押物的價值或處置抵押物有直接關聯。在申請勘測之前,建議他項權利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溝通,並根據當地法律規定和程序要求,確定所需的文件和批准流程。
為保障土地上所有相關方的權益,包括他項權利人、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以及勘測範圍如果涉及到的鄰地關係人。這種做法不僅有利於明確各方的權利範圍,同時也能預防未來可能發生的糾紛。
已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的土地,他項權利人(如地上權人、典權人等)有權單獨申請進行該權利範圍位置的勘測。地政事務所在受理這類申請時,應通知申請人、設定土地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如果勘測範圍涉及鄰地,也應通知鄰地關係人。這樣做是為了確保所有相關方都有機會到場參與,共同認定私權範圍。
土地的勘測通常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辦理,然而,在已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他項權利(如抵押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等)的情況下,是否允許他項權利人單獨申請土地勘測,則須依據具體的法律規定以及地政機關的實務運作方式來判定。對於地上權人而言,地上權屬於用益物權,賦予其在特定土地上建築或種植的權利,因此地上權人對土地擁有一定的使用與收益權,若因建設規劃、確定土地範圍或其他權利相關事由需要進行勘測,則通常被允許單獨提出申請,尤其當該勘測與其權利直接相關時,地政機關會依照申請人的需求辦理相關測量作業。至於抵押權等擔保物權,抵押權人的主要關注點在於確保其債權的安全性,而非土地的實際使用與範圍界定,因此抵押權人申請土地勘測的情況相對較少,除非該勘測與確定抵押物價值或處置抵押物有直接關聯,例如抵押權人因拍賣抵押土地而需確認土地界線或使用狀況,此時可能會涉及勘測需求。
-房地-不動產物權-用益物權-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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