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共有物分割案件,僅得將土地分配予該宗土地之原共有人或原共有人之一之限制?

08 Jul, 2024

問題摘要:

一旦法院裁定確定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就可以根據判決確定的內容,自行取得其分得部分的所有權,並且登記並非必要的生效要件。至於地政機關的角色,當法院已經裁定確定共有物的分割時,地政機關應依照法院的判決結果辦理登記。這表示地政機關的責任在於依法執行判決,確保共有人按照法院的裁決取得其在分割中應得的部分所有權。總結來說,法院在裁決共有物分割時具有相當的裁量權,而地政機關則負責依據法院的判決內容進行相應的登記程序,以保障判決的有效執行和共有人的權益。

律師回答:

在共有物分割登記案件中,土地的分配應依據法院的判決結果,主要分配對象應為該宗土地的原共有人或原共有人之一。除非有明確的法律或判決依據,否則不得將土地分配予其他第三人。地政機關在辦理分割登記時,應嚴格遵循法院判決,確保分割結果的合法性與公正性。

 

共有人自法院判決分割確定之時起,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這意味著,法院判決一經確定,即已生效,無需再經登記才能生效。地政機關在處理分割登記時,應依照法院的判決結果進行,無權對判決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

 

共有物分割的原則

 

共有物分割的目的是結束共有關係,使各共有人能夠獨立擁有其應得的部分。分割的方法可以是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具體方法由法院判決決定。

 

關於裁判分割之方法如何適當,就具體個案法院有斟酌之權,其判決是否得當,非屬地政機關審查之範圍,且民法第759條及第82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人自判決分割確定之時起,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故倘共有物分割事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地政機關自應依判決結果辦理登記。

 

分配對象的限制

 

原共有人:

法院判決通常會將共有物分配給原共有人或其中一部分共有人。這是因為分割的目的是結束原有的共有關係,使各共有人能夠獨立擁有其應得部分。

 

例外情況:

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法院可能會判決将共有物分配给原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涉及拍賣或變價分割的情況。但這些情況通常需要具備特定的法律或契約依據,且需符合公平和公正的原則。

 

我國採登記生效主義,依民法第759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

 

民法第759條:

明確規定了物權的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不動產物權的設定、轉讓、變更或消滅,須經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

因此,在法院判決確定後,共有關係即已終止,各共有人取得其分得部分的所有權。

 

民法第824條之1第1項:

共有人在裁判分割確定後,即各自取得分得部分的所有權。

這條規定強調了法院判決分割的效力自判決確定時即生效。

 

法院判決的效力與地政機關的職責

分割判決確定之內容,登記機關固無權審查,但分割共有物之登記事項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登記機關本於法定職權,仍有實質審查之權,自應依據相關法規,適法處理之。例如耕地分割,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登記機關即有審查權限。

 

法院對於共有物分割的判決,具備法律效力,地政機關需依法依據法院判決進行登記。地政機關在辦理登記時,無權對法院判決的適當性進行審查,只需確保登記手續符合形式上的要求。

 

由於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係採實質審查主義,地政機關對於私權存在之爭執,雖無實體調查認定之權利,但就申請人申辦土地登記之權利存否,仍得本於職權為實體審查,故地政機關受理人民申請登記事件,如發現有依法不應測量或登記之情形,基於法定職權,仍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法院判決確定後:

當法院對共有物分割做出確定判決後,共有關係即終止,各共有人依照判決取得其分得部分的所有權。這一效力不依賴登記,但為了對抗第三人,仍需辦理登記手續。

 

地政機關的角色:

地政機關依據確定的法院判決進行不動產登記,確保登記內容與判決一致。地政機關只負責形式上的審查,確保判決文件完整、合法。

 

不動產登記的對抗效力:

雖然共有關係自判決確定時終止,但為了對抗第三人,登記仍是必要的程序。

登記後,分割結果對抗第三人,保障各共有人取得的分得部分的所有權不受侵犯。

 

地政機關在辦理分割登記時,應完全依據法院的確定判決內容進行,不得自行更改或新增分配對象。法院的判決應明確界定分割範圍、分配方式及分配對象。如果判決內容未涉及分配對象的變更,地政機關僅能依照原共有人或其中一部分共有人進行分割登記。法院對共有物分割的判決具有法律效力,地政機關在接到確定判決後,應依照判決結果辦理登記,無權對判決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民法第759條及第824條之1第1項規定了判決生效的條件,使得分割確定後的所有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為了確保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仍需進行登記。

 

-房地-共有物分割-裁判分割-

(相關法條=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民法第759條=民法第824條=民法第82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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