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進入租屋處之情形有那些?

19 Feb, 2019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雖然是常識,但是常常有人誤會,租賃期間,房東的房屋占有權就屬於房客,除了契約明定或法律規定,如房東為修繕房屋,而依民法429條第2項規定:「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房客有容忍義務,但仍要通知房客方得為修繕。因此會建議房東把自己有必要進入租屋處之情形,明確約定於契約之中,如房客沒有交房租,又聯絡房客沒有回應,擔心房客出意外情形,可以入屋察看,以免發生爭執,

 

再者,依民法第450條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因此,有訂期限之租賃關係,在期限屆滿時才告消滅(其他情形就是合法終止契約),因此,若房客與房東間之租賃契約沒有提前終止的條款,不得提前終止契約,而未訂期限亦應依上開規定提前終止,否則終止契約不生效力,房東在房客搬離前,未經同意進入屋內,恐涉犯刑法第306條規定侵入他人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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