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屋偷賣危險,如何預防及處理?

27 Nov, 2016

律師回答:

所謂「借名登記」,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借名契約性質上是屬於「不要式契約」,本來就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只要出名者與借名者雙方都願意,借名契約就成立。值得注意,出名人在法律上為所有權人,不動產登記名義人若出賣該不動產等,依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庭會議決議,即便第三買受人惡意明知有借名登記之情形,借名人亦僅得向出名人請求損害賠償及追究其刑事上背信責任,不得請求第三買受人返還該不動產。

 

借名人雖然與出名者沒有任何書面承諾書或是契約書,仍並不影響借名人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權人,最好可以設定抵押權方式,以確保借名人權益。至於,出名人否認借名關係存在,借名人雖可提出房屋買賣的出資證明、設定抵押資料、房屋稅繳款證書、水電費、維修單據等資料,向法官或檢察官證明,雙方確實有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存在,但畢竟非常麻煩,還是簽立借名契約比較好。出名者若有不軌之行為,如偷賣或設定抵押權等行為,雖可視情況提出民事訴訟或刑事背信罪之告訴,但沒有書面難以告得成,即使有書面也可能因為出名人脫產等因素而無法獲得賠償,還是事前設定抵押權比較好。

 

至於損害賠償或返還民事訴訟提出,因委任契約可以隨時終止契約,因此,借名人可先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借名登記契約關係,並要求出名者將尚未賣掉的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借名人名下。至於被偷賣的房屋,應看買房屋的人買受時,是否知道該房屋為借名登記,如買屋者相信該出名者是房屋所有人,屬於善意取得,借名人可以依照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等,要求親戚賠償損害,或返還不當得利。如買屋者並非善意,借名人可提起訴訟,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並回復登記為自己的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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