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頂設置基地台,要誰同意?

16 Jan, 2019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雖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依據電信法第32條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設置管線基礎設施及終端設備之需要,得使用公、私有之土地、建築物。……第一項使用之私有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公寓大廈樓頂平臺,設置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未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生效力。

 

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固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第32條第1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之規定,為多數決。 惟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款:「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之規定,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未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生效力。

 

也就是說,雖然電信法規定,頂樓設置基地台經管委會同意即可,但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應經過頂樓的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始可設立。若只有管委會的同意,是不可以的,還必須要有頂層區分所有權人的同意才是完全合法。外牆面、樓頂平台設置廣告物、無線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如設置在屋頂,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同意。管委會的決定是無效的,電信公司未經頂樓住戶同意架設基地台,是不合法的,並且該無線基地台,就是電信法所稱的強波發射設備,判決應拆除基地台。換言之,未經頂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管委會和電信公司關於頂樓租賃放置基地台的契約是無效的。甚且,基地台租約期滿自動延長,屬於新契約而非原約,新搬來的住戶得主張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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