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屋主積欠管理費,需要我來還嗎?

03 Feb, 2015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公寓大樓規約對於新屋主雖然是具有效力,新屋主依法會承受前屋主的一切權利義務。但新屋主是否有義務要清償前屋主積欠管理費部分,實務上有些大樓管委會會因此向新屋主請求負擔前屋主所積欠的管理費,但法院對於新屋主是否須負擔前屋主所積欠的管理費,見解大多是採「否定」的!理由在於:雖然規約的性質類似於自治規章,為了維持法律秩序的安定,後續入住的住戶也需要受到規約的拘束。然而,實際上已經具體發生的積欠管理費事件,應屬於個別發生之債務,而由債務人,也就是前屋主來負擔相關的民事責任,而不是將債務移轉到新屋主身上!

 

公寓大廈的管理費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36條第7款之規定,管理委員會向區分所有權人收取,因此,該專有部分的管理費用,應由區分所有權人就其權利存續期間負責繳納。如原區分所有權人在移轉過戶前,有積欠應繳納的管理費用者,除其已依民法第300條或第301條規定,與過戶後的新區分所有權人訂定債務承擔契約,由新區分所有權人表示願為原區分所有權人代為清償所積欠的管理費外,不得逕向新區分所有權人請求繳納,故房屋的後手(買受人),在買受前並非區分所有權人,原則上並無繳納前手所積欠管理費的義務,積欠管理費仍僅得由舊屋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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