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收如何認定?

07 Mar, 2018

問題摘要:

驗收在裝潢工程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它不僅是契約履行的一個關鍵步驟,也是確保工程品質的重要手段之一。驗收的過程,需要定作人(業主)與承攬人(承包商)共同協助確認工程是否符合雙方的約定,如果有一方不配合,驗收程序就會受阻。驗收的完成代表著定作人對工程的受領,並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使承攬人有權要求報酬。因此,對於工程包商而言,驗收是獲取工程款的前提。如果定作人無正當理由拖延驗收程序,工程包商可以依據民法第101條的相類推適用,要求對方支付工程款。此條規定,若有一方以不正當行為阻礙條件的成就,則視為條件已成就。因此,工程包商可以向對方發出正式函件,要求進行驗收,並在合理期限內給予對方反應,若對方仍不合作,則可以要求支付工程款。在裝潢工程中,完成工程和工程品質的認定是兩個相互關聯但又不同的問題。工程完成的評定需參照契約的內容,而工程品質則應符合契約的約定標準,承攬人應負有保證品質和修補瑕疵的責任。如果工程存在瑕疵,則定作人有權要求在一定期限內修補,如承攬人未按期修補或拒絕修補,則定作人可要求減少報酬。

律師回答:

驗收過程在承攬工程中非常關鍵,它不僅關乎工程的品質保證,也是確保雙方契約履行的重要環節。在裝潢或建築承攬中,驗收的完成是確認工作符合契約要求的過程,並且直接影響到承攬人(通常是建築商或裝修公司)的報酬請求權。

 

驗收是契約履行的重要程序,也是確保品質的關鍵,也是定作人和廠商間最常出現爭議的部分之一。裝潢工程實務上所謂的驗收,是指定作人(也就是承攬契約裡發包的一方)確認承攬人(也就是承攬契約中的承包商),是否確實已經依照雙方的約定完成承攬工作,並接受工作物的程序。也就是說,驗收程序的進行,會需要對方與工程包商共同協助確認,對方如果一直不配合,那麼驗收程序就會無法順利完成。

 

驗收的法律意義

 

一旦工程經過驗收並被接受,表示承攬工作已根據契約完成,這通常意味著承攬人有權請求支付工程款。工程款的支付是在工程通過驗收後進行的,如果驗收無法進行,可能會阻礙承攬人獲得報酬。

 

裝修或裝潢工程之驗收代表著定作人(業主)受領工作之意思表示,一旦驗收通過,即會發生受領工作之法律上效果,而受領工作對於承攬人(業者)最重要就是可向業者請求報酬請求權,因為我國在工程實務上通常都會約定,工程包商要等到驗收完成之後,才能向對方請領全部或是一部分的工程款,因此如果一個承攬工程遲遲沒有辦法完成驗收的程序,這就代表著工程包商可能無法向對方請領到工程款。

 

當新建房屋的定作人或買受人開始進行內部裝潢,這通常可以被視為是對房屋的一種驗收和受領行為。這意味著,定作人或買受人已經實際接受了房屋的狀態,並開始利用該房屋進行進一步的個人化調整,如裝潢等。

 

進行裝潢的行為意味著定作人或買受人認可了房屋的基本結構和功能,並表明他們已準備在此基礎上進行進一步的改進或個人化。這通常意味著以下幾點:

 

驗收完成:定作人接受了房屋的當前狀態,即使後續可能發現一些需要修正的問題。

開始擔保期:通常從驗收或受領後開始計算建築的擔保或保固期。

履行契約義務:這也可能表示承攬人已基本履行了其契約義務,接下來的任務可能只是處理任何後期發現的小問題或瑕疵。

 

按新建房屋之定作人或買受人,通常係於承攬人交付房屋由定作人受領後,方始進入房屋內裝潢,故定作人或買受人進入屋內為裝潢之行為似可認為定作人已為驗收新建房屋並予受領(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65號判決參照)。

 

在開始裝潢之前,定作人或買受人應進行仔細的檢查,以確保房屋無重大結構性或功能性缺陷。如果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即與承攬人聯繫,以便在進一步的工作前進行修正。此外,建議保留所有與房屋驗收相關的文件,如檢查報告和通訊記錄,以備未來可能出現的任何爭議。

 

此外,如果裝潢後發現隱藏的瑕疵,定作人或買受人仍然有權根據相關的承攬合約條款要求承攬人負責修補或進行其他相應的補救措施。因此,了解合約細節和確保合法權益非常重要。

 

驗收拒絕的問題和解決辦法

 

當定作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驗收時,這可能對承攬人造成不利影響。依據民法第101條,如果定作人以不正當行為阻礙驗收的進行,可以視為工程已被接受,承攬人因此可以主張其報酬請求權。如果定作人持續拖延或拒絕進行驗收,承攬人可以進一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例如發出正式的催促函件或尋求法院的介入。

 

當定作人與承攬人就完工的

 

認定不同或定作人有意拖延驗收程序時,對承攬人行使報酬請求權即會產生妨礙之效果,因此,是否有驗收行為發生,對於業者及業主皆是重要事情,再者,如逾期違約金之計算終止、保固期間之開始計算亦係以驗收時點作為起算。

 

以現行的法院實務,對方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進行驗收時,通常認為工程包商可以類推適用依照民法第101條作為解決方式,工程包商可以以此來要求對方付工程款。

 

民法第101條規定:「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那在工程包商完成承攬工程,請對方進行驗收時,倘若對方以各種理由推託不願進行驗收,,如以正式的函文,而對方超過工程包商所定的合理期限,仍然置之不理,工程包商可以再次以正式的函文告知對方,告知對方現在沒有正當理由卻不進行驗收的程序,工程包商已經可以要求對方付工程款。

 

工程瑕疵與驗收

 

即使工程存在瑕疵,定作人仍需支付工程款,但可要求承攬人在合理期限內修補瑕疵(民法第490條和第494條)。如果瑕疵無法修補,定作人可請求減少報酬。若工程基本完成但存在輕微瑕疵,且不影響整體使用,定作人不能以此為由拒絕驗收和支付全部工程款。即使工程有瑕疵,也不影響驗收的完成,定作人應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並可要求修補瑕疵。

 

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而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其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490條、第492條定有明文。又「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係屬兩事,此就民法第490條及第494條參照觀之,不難索解。是定作人於承攬人完成工作時,雖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修補,如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依民法第494條之規定請求減少報酬而已。」(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81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承攬人之工作是否完成,應就契約之內容觀察,非可因承攬人應負品質保證及瑕疵修補之擔保責任即無視契約之約定。」(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249號判決意旨參照)。

 

在承攬契約中,雙方應事先明確約定驗收標準和程序,以避免日後因驗收問題引發的爭議。此外,建議在契約中設定明確的驗收期限和應對拖延驗收的相關條款,以保障雙方的權益。

 

-房地-裝潢工程-

(相關法條=民法第490條=民法492條=民法494條=民法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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