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收如何認定?

07 Mar,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裝修或裝潢工程之驗收代表著定作人(業主)受領工作之意思表示,一旦驗收通過,即會發生受領工作之法律上效果,而受領工作對於承攬人(業者)最重要就是可向業者請求報酬請求權,,當定作人與承攬人就完工的認定不同或定作人有意拖延驗收程序時,對承攬人行使報酬請求權即會產生妨礙之效果,因此,是否有驗收行為發生,對於業者及業主皆是重要事情,再者,如逾期違約金之計算終止、保固期間之開始計算亦係以驗收時點作為起算。

 

按新建房屋之定作人或買受人,通常係於承攬人交付房屋由定作人受領後,方始進入房屋內裝潢,故定作人或買受人進入屋內為裝潢之行為似可認為定作人已為驗收新建房屋並予受領(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65號判決參照)。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而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其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490條、第492條定有明文。又「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係屬兩事,此就民法第490條及第494條參照觀之,不難索解。是定作人於承攬人完成工作時,雖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修補,如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依民法第494條之規定請求減少報酬而已。」(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81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承攬人之工作是否完成,應就契約之內容觀察,非可因承攬人應負品質保證及瑕疵修補之擔保責任即無視契約之約定。」(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249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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