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成員及如何召集開會?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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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公寓大廈最重要之集體決策機關,其成員即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凡涉及重大管理、修繕、重建、基金用途或住戶處分事項,均須經由此一會議之決議方能生效。而會議召集人雖名義上僅負召集義務,實務上往往兼任主持人,對議程安排、通知程序與決議效力之影響深遠,堪稱社區自治制度中具有實質影響力之角色。為確...

  • 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應否踐行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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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儘管第32條旨在解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人數不足導致流會問題,係具彈性目的之規定,然並不因此可排除其程序之完整性要求。第二次召集仍應比照第一次會議踐行第30條書面通知之程序,包括通知內容須具明確之開會時間、地點、議案事項與召集人簽章等,且於十日前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惟如遇急迫情事需召開臨時會議,亦應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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