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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可否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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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法律對於召集人身分有其嚴謹設計,主要目的在於維護程序公正與住戶自治之正當性,召集人作為程序啟動之核心角色,其資格不得轉讓亦不得委託他人代行,唯有依管理條例規定進行互推或由主管機關指定方具合法性。對於現場住戶而言,若發現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係由不具召集資格之人主導,應即時提出異議並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救濟,以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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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召集人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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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資格係法律所明定,非由任意住戶或個別成員得自行召開。無合法召集權人所召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所為之決議自始不生效力,不得視為有效,亦無需經法院撤銷。實務上應依據條例第25條機制,逐級推定召集人,或由主管機關指定,以維決議效力與程序正當性。唯有程序合法,始有可能對全體區分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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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成之公寓大廈應由誰來成立管理委員會或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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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新建成公寓大廈應由起造人擔任初期管理責任之承擔者,在達成區分所有權人過半門檻後,負有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法定義務,並須促成管理委員會之成立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以確立社區之管理架構並依法報備主管機關,否則應視為違反法定職責,且一旦其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亦不得再主張管理或召集權限,屆時應由其他具資格之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