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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中如有信託關係或係法人,應向受託人或法人通知,而非向實際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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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雖未明定法人或信託財產所有權人之特殊通知方式,惟依內政部函釋及法院判決類推民法第56條之見解,區分所有權人若係法人或信託關係,管理委員會或召集人於召集會議時應確認其通知對象為登記簿所載之受託人或法人,並由其合法指派之代表人行使表決權,方符合法定程序。否則即有導致決議遭撤銷或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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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是否必須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其目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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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雖法律未強制規定每一公寓大廈必須制定規約,惟從實務運作需求、法律效果保障及自治管理目標來看,制定規約可謂不可或缺之基礎工程。透過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訂定規約,可強化社區治理正當性、明確各權利義務,並為後續一切管理措施(如管理費負擔、住戶行為規範、委員任期與罷免、公共設施使用)提供法律依據。若社區尚無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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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中如有商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否決議限制其專有部分之營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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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雖有其必要與功能,然其對專有部分權利之干預仍須依法限縮,尤其涉及營業行為等私權核心事項時,更應透過規約方式處理,確保程序正義與實體公平,方能兼顧住戶自治與個別權利保障,避免法律爭議與社區紛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公寓大廈的管理實務中,當區分所有權人中有商業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