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詞彙-工作天

07 Jan, 2019

說明:

「工作天」意義為何?一般所謂工作天,係指將下雨、颱風等不能工作之日,以及星期日、例假日、節日等休息日扣除後,在通常情形應實際從事約定工作之日而言(最高法院民事判決73年度台上字第3196號)。

 

工程規劃設計階段之作業時程及工程開工至竣工之施工期間,其計算得分為日曆天、工作天及限期完工。除限期完工,契約約定為限期完工者,其工期核算不適用上述方式,廠商須於期限內完成。

 

日曆天,除不計日曆天外,均屬應計之日曆天,契約另有約定者亦可不計入總日曆天。而不計日曆天,如因有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事,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並經工地工程司認定及機關核准者,或契約另有約定者。

 

工作天,除不計工作天外,均屬應計工作天。不計工作天,因有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事,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並經工地工程司認定及機關核准者。國定假日、民俗節日、選舉投票日、例假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放假日等。其他特殊因素致實際影響無法施工,經工地工程司認定及機關核准者。

 

相關法條:

民法第490條規定: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民法第504條規定:

工作遲延後,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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