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法詞彙-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

01 Jan, 2019

說明:

按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故意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民法第796條之1第1項固定有明文。而所謂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係指土地所有人或其他有利用土地權利之人在其自己土地建築房屋,僅其一部分逾越疆界者而言;倘建築房屋之初,尚非土地所有人或其他有利用土地權利之人,應屬單純之「無權占有」,與越界建築之情形不符(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1931號)。

 

相關法條:

民法第796-1條規定: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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