遮雨棚算違建嗎?大樓住戶擅自裝設遮雨棚,該怎麼辦?

04 Jun, 2025

問題摘要:

大樓住戶是否可加裝遮雨棚,需先確認三項重點:第一,是否經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否則即屬違建;第二,是否符合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內容,並經報備有案;第三,安裝部位是否涉及共有部分或變更建築主體結構。若未依法取得建築許可或違反社區管理規約,即使出於居住便利與安全考量,也不符合法律規定。若鄰居擅自設置違規遮雨棚,民眾可透過檢舉、管委會協調或提告等方式加以制止。建議住戶如有加裝計畫,應先查明是否符合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相關規範,以免日後衍生法律責任或鄰里糾紛。透過合法申請與社區協調,才能兼顧個人權益與公共安全,維持良好社區秩序與居住品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都市住宅空間緊張的情況下,不少住戶為遮陽避雨,會在陽台、窗戶或騎樓上加裝遮雨棚,但這一行為往往成為鄰里間爭議的導火線。有人認為遮雨棚會阻擋視線、破壞外觀,甚至提供宵小攀爬的機會;也有住戶認為這只是改善居住舒適度的必要設施。然而,要判斷遮雨棚是否合法,首先必須釐清其是否屬於「違建」,是否經主管機關許可,以及是否符合公寓大廈管理相關規範,才能明確判定。
 
根據建築法第4條與第25條的規定,任何符合頂蓋、柱樑等結構條件並具有供人使用目的的構造物,均屬建築物範疇,因此遮雨棚若固定於牆面、地面或樓板,通常會被認定為建築物的一部分。該法第25條進一步明定,建築物若未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取得建造執照,即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否則即構成違建行為。由此可知,住戶私自加裝遮雨棚,未經申請核准者,依法屬違章建築。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及第5條規定,主管機關接獲檢舉後會進行現地查報,若確認為違建,會命其限期改善或直接拆除,部分情況下可酌情允許補辦建築許可。直轄市通常由工務局負責處理,縣市則由工務處執行,檢舉人身分依法保密,並可要求主管機關採取具體處分措施,如限期拆除或強制執行。可見,遮雨棚若為未經申請或未符法規的構造,即使其規模不大、用途簡單,仍可能被依法視為違建,住戶不得任意設置。
 
然而,即便遮雨棚經主管機關核准,不代表住戶就可隨意加裝。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住戶若有變更大樓周圍、上下、外牆、樓頂平台、防空避難設備等部分構造、顏色或設置鐵窗、遮雨棚等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若該社區已訂定規約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者,住戶尚須受該規約或決議之約束。例如社區規約若明定遮雨棚之形式、色彩、材質與安裝位置必須一致,住戶不得突出建築外觀或影響公共安全,即應予以遵守。若有違反者,管委會可要求其改善或拆除,並可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處以新臺幣四萬元以上至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2款辦理,情節重大者可連續處罰。
 
若住戶加裝遮雨棚的部位,屬於公寓大廈的共有部分,如樓頂、外牆、露台或防空避難空間等,即便設置行為未觸犯建築法,也可能違反共有物不得擅自使用的原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明文規定,連通各戶之走廊、樓梯或通往室外之門廳等共用部分,不得作為專有或約定專用部分。若住戶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擅自使用該空間,即屬違法使用,不僅可被要求拆除,亦有可能構成侵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舉例而言,若一樓住戶於騎樓下加裝遮雨棚,或將建物前方退縮空地用作私人空間,可能構成對共有部分的佔用。此外,如該遮雨棚結構穩固並已附著於建物主體,恐將涉及變更建築構造的問題,依法應辦理建築變更許可,否則仍屬違建。另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3項規定,住戶使用共有部分若妨礙公共安全、逃生避難或公共利益,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得要求改善,未改善者可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房地-公寓大廈

(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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