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台纜線毀損雨遮,如何求償?

04 Jun, 2025

問題摘要:

住戶如因第四台纜線損害遮雨棚,可依法主張損害賠償,並需具備充分證據,佐以照片、錄影、收據及其他書面資料。此外,也應先與第四台進行溝通協商,必要時再進一步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若其纜線設置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使其依法處理,避免業者繼續違規行為而影響民眾權益。這樣的法律途徑不僅能保障個人財產權,也可促使公共設施的設置回歸合法與合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自家陽台的遮雨棚因第四台纜線長期壓置而導致損壞,是否可以向第四台請求修繕或損害賠償,實務上可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若因他人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第188條第1項也明確指出,若受僱人於執行職務過程中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除行為人本人外,其僱用人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換言之,若第四台派遣的施工人員因施工不當或擅自將纜線架設於住戶遮雨棚上,造成遮雨棚破損、水泥剝落、鋼筋生鏽等損害,則可依法向該第四台公司主張賠償責任。
 
然而,要成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證據極為關鍵。住戶最好能於發現損壞時即拍照存證,記錄遮雨棚受損、滲水情形,或如有施工過程的錄影資料更佳。倘若遮雨棚已修復,也應保存修繕發票或收據,以證明實際損失與支出金額。這些證據都將是日後主張賠償的基礎依據。
 
除民法相關規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9條也規定業者將纜線設置於他人建築物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對其予以補償。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9條: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之網路非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不能鋪設,或雖能鋪設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鋪設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為相當之補償。
前項網路之鋪設,應於施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
依第一項規定鋪設網路後,如情事變更時,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變更其鋪設。
對於前三項情形有異議者,得申請轄區內調解委員會調解之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
 
若第四台未事先告知或未取得同意,擅自架設纜線,不僅構成民事上的侵權,也涉及行政法規義務之違反。因此,住戶可基於業者違法設置纜線,主張排除侵害或要求補償。而對於排除侵害的內容,也包括請求將架設之纜線拆除,或是就其佔用空間請求支付租金或補償金。
 
若住戶不願提起訴訟,也可先行透過電話或以存證信函方式向第四台反映損壞情形,並表達請求修復或賠償之意思。若對方仍未回應或處理,可向所在地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以避免立即進入訴訟程序,節省時間與成本。
 
實務上,許多案件皆可透過調解達成和解,亦能促使業者正視其責任。除損害賠償與排除侵害的請求外,也可以檢視該遮雨棚是否設置於所有權人的建築物之「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若屬於專有部分則損壞及求償事宜由住戶自行處理;若屬於共用部分,則應由管委會統籌管理、維護,並以社區名義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房地-侵權-損害賠償-工作物損害-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之網路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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