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契約一定要有書面嗎?怎麼樣買賣契約才算成立呢?

27 May, 2025

問題摘要:

買賣契約在法律上屬於諾成契約,口頭合意即可成立,但當標的是不動產時,考量金額高、條件繁複、爭議風險大,應採書面契約為宜,將所有協議條件一一載明,避免事後發生爭執難以舉證。同時,不動產之物權移轉仍須經登記並以書面為之,書面契約不僅是保障自身權益的憑據,也是完成過戶等法律程序的必要依據。因此,在買賣不動產時,應將「是否合意」與「書面形式」、「登記程序」一併納入考量,才能兼顧契約成立、物權移轉與權利保護的三大要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345條規定,買賣契約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由一方移轉財產權給對方,而對方支付價金的一種契約,只要雙方對於「買賣標的物」及「價金」達成合意,即屬買賣契約之成立,因此這類契約在法律上屬於「諾成契約」,也就是不需要實際交付標的物或價金,也不需要一定以書面為之,只要雙方口頭同意買什麼、賣多少錢,契約理論上就算成立。這也說明了,在許多日常買賣行為中,例如在市場上購物、網路交易、便利商店結帳等,雙方多數僅是以言詞或行為表示意願,就已構成買賣契約。即便是房屋或不動產的交易,原則上也是如此。只要雙方對標的物及價金有明確合意,就可認為契約成立。
 
不動產物權移轉之契約,雖以書立契據為必要之方式,而關於買賣不動產之債權契約,則本為不要式行為,若雙方就不動產之標的物及價金互相同意,即不能謂其買賣之債權契約尚未成立。本院著有二十年上字第一二○七號判例。至於本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三二五六號判例,係就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行為應踐行之方式而為闡釋(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374號判決)。
 
然而,雖然法律允許口頭成立,但實務上若買賣標的是不動產(如房屋、土地),則契約的成立往往不僅僅是對價格與物件的同意而已。法院實務認為,當不動產買賣涉及高額價金、複雜付款流程、交屋時間、稅費分擔、抵押設定、點交條件等多項細節時,單靠標的與價金的合意,仍不足以認定契約已成立。舉例來說,若雙方對付款方式、尾款金額、稅費規費負擔方式尚未達成共識,即便雙方已有購買意願,也不能認為買賣契約已經成立。這類觀點更凸顯出實務操作上對於「買賣契約成立」所需條件的嚴格。
 
若買賣之標的為不動產時,並非僅就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為要約、承諾意思表示後契約即成立,尚待就各期價金付款方法及相關條件(如「簽約款」、「備件款」、「完稅款」、「尾款」)及不動產交付日期、規費稅捐負擔、抵押權設定負擔、是否點交等買賣交易重要事項或非必要之點進行議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389 號民事判決參照)。
 
基於上開原因,即便口頭契約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涉及不動產這類高價標的交易時,實務上仍強烈建議應以書面簽約為準,將所有合意條件明確記載於買賣契約書中,不僅能保障雙方權益,也能在爭議發生時提供清楚的證據。因為若無書面,當事人將來發生爭執時,光靠記憶難以還原當初所談條件,即使雙方當時有達成合意,也可能因證據不足而在法院訴訟中喪失勝訴機會。有人可能會提出另一種替代方案,例如「全程錄音錄影」以為證據,但這類方式一方面可能侵犯隱私,容易引發對方不悅,另一方面錄音錄影在法律上的證據力雖可被採用,卻極易產生漏錄、爭議、角度不清等問題,反而造成更多不必要的麻煩與糾紛。
 
在進行不動產買賣,特別是在談論房屋現況、瑕疵擔保、合意解約以及其他涉及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特約條款時,若未以書面記載下來,一旦日後發生爭議,當事人很容易陷入「各說各話」的局面,尤其是針對房屋品質、建材保證等較細節且專業的約定內容,如果沒有書面紀錄或佐證資料,事後賣方可能就會反悔、不承認當初的承諾,甚至完全推翻原本的說法,使買方無從主張。因此,在房屋買賣契約中,除了基本條款,例如價金、面積、付款條件、交屋時間等之外,凡是與屋況相關、可能影響買方權益的事項,皆應一併寫入契約條文或列為附件明確約定,例如是否保證屋況無漏水、是否有海砂屋疑慮、管線電路是否更新、是否使用特定品牌建材、是否附加特定家具電器等,並載明若有不符時如何處理,是修繕、更換、折價,還是得解除契約、請求賠償等,皆應於簽約前協議妥當並書面化。實務上,也可使用「現況說明書」或「買方問答書」等格式,請賣方逐項確認屋況與事實是否與買方認知一致,並簽名確認,這樣未來萬一有爭議,才能作為有力的證據。此外,合意解約條款更是雙方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工具,若事前未規劃好「如果買方貸款沒核准怎麼辦」、「如果交屋時發現屋況與承諾不符要不要退定」、「如果賣方未如期點交如何處理」等情形,等到真的發生問題,才臨時想解約或求償,往往不是一方不認帳,就是雙方對權利義務認知不同,反而造成更多糾紛。房屋交易屬於高額財產權利的變動,賣方多數有房屋資訊優勢,若買方在簽約時未善盡注意義務、又無書面紀錄佐證,遇上惡意隱瞞屋況的情形,更是難以舉證,即便最後訴訟獲勝,實際取得的補償金額也可能遠不及維修或心理損失成本,甚至訴訟時間長達數年,過程中需負擔律師費、訴訟費及巨額精神壓力,得不償失。
 
不動產交易除應詳閱契約條文外,凡事約定皆須白紙黑字寫清楚,不能只靠口頭承諾。無論是房屋現況、瑕疵處理方式、合意解約條款、品質保證或其他影響重大之條件,皆應明確寫入契約主文或附於特約條款、附件或備註中,並經雙方簽名蓋章確認。如此不但有助於保障自身權利,也能降低誤解、糾紛與訴訟風險,讓整個買賣流程更加透明、安全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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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3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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