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況交屋」是什麼?免除一切瑕疵擔保責任嗎?
27 May, 2025
問題摘要:
「現況交屋」不是免死金牌,它不是一句話就能讓賣方完全免責的條款,僅能就可視、可觸、可聞的「現況」作為參考條件,且須買方已明確知悉與接受。抽象與概括性的約定並無效力,賣方不能藉此掩飾屋況缺失,否則不僅要負民事責任,嚴重者還可能構成詐欺。對買方而言,購屋前務必詳閱契約、清楚檢視現況,必要時可要求補充條款或專業鑑定,避免落入「現況交屋」陷阱之中,確保交易安心與法律保障。
律師回答:
所謂的「現況交屋」在房屋買賣中並不是一項可以萬能免責條款,而是一種法律與實務中常見但極具爭議的約定。它的基本意涵是買賣雙方在契約中載明,買方同意依目前房屋的外觀與狀況來進行交屋,包含所有已存在的瑕疵。這種約定多數見於中古屋買賣,賣方為了避免未來被追究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常會要求在契約中加入「現況交屋」、「買方已詳閱並同意接受目前屋況」等條款。然而這樣的約定是否真能完全免除賣方的法律責任?
依照民法第354條與第355條的規定,出賣人應擔保買受人於危險移轉時所買的物品無瑕疵,瑕疵包含減損物之價值或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狀況;但若買方於契約成立時已知瑕疵,則出賣人不負擔保責任。也就是說,只要賣方未故意隱瞞瑕疵,且買方已知或應知該瑕疵,原則上可免責。然而在現實實務中,賣方能否因為一條「現況交屋」條款就完全脫責,法院的見解卻是傾向「不行」。
這是因為「現況」到底是什麼,雙方可能有截然不同的認知。從法院實務來看,如現況交屋僅限於買方能以感官察知的瑕疵,例如用眼睛看、用手摸或用鼻子聞到的狀況,若是結構性、隱藏性或法律上違規的瑕疵,例如電梯未合法登記、天花板內部漏水、地下管線老化等,這些非一般買方可以發現者,即使簽有現況交屋條款,賣方仍需負瑕疵擔保責任。再者,若賣方明知房屋有重大瑕疵卻未揭露,即構成「故意不告知」,依民法第357條規定,不得主張瑕疵擔保免責。這也顯示現況交屋的效力其實是非常有限的。
許多買方在購屋時未特別注意這些法律風險,看到契約書中出現「買方已知悉並接受本屋現況」、「依現況交屋,賣方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等字樣,就認為這是理所當然,其實這些抽象用語在法律上不能單獨作為賣方免責依據。法院會要求瑕疵必須具體揭示,並載明買方已充分知悉,才可能構成有效的免責條款。舉例而言,契約中如果明確寫出「屋主告知北側牆面曾經滲水,已由專業防水公司修復,買方已檢視並確認接受現況,不得再因此主張解約或損害賠償」,此類條文較具法律效力。
因此,「現況交屋」雖為實務常見約定,但並不代表賣方可以因此推卸一切責任。尤其是當房屋存在無法輕易察覺的瑕疵時,若賣方未誠實揭露,甚至故意遮蔽或隱匿,仍可能因違反誠信原則與法定擔保義務而被追究責任。而對於買方而言,若在交屋後才發現房屋有結構損壞、漏水、電線老舊等瑕疵,則仍可依民法主張契約解除、減價或損害賠償,不因現況交屋條款而受限。
最妥當的作法,是在房屋買賣契約中,雙方盡可能清楚詳列各項已知瑕疵與處理方式,例如:陽台地板有隆起情形,雙方同意折價新台幣十萬元;樓上衛浴滲水已修繕完畢,賣方提供保固一年等,如此才能達成真正的風險揭露與合理分擔。同時,建議買方於購屋前委託建築師或結構技師進行屋況檢查,出具書面報告作為購屋依據。若有重大問題發現,亦可要求賣方修繕、折價或放棄購買,以保障自身權益。
-房地-房地買賣-房地瑕疵-現況交屋
(相關法條=民法第354條=民法第355條=民法第3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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