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仲介公司服務項目有哪些?
26 May, 2025
問題摘要:
不動產仲介公司提供的不僅是物件媒合服務,更涵蓋法律、資訊揭露、行銷、協調、行政等層面,具有高度專業性與法律責任。其法律地位兼具民法上之居間與委任性質,實務上須遵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規範的行為準則與義務,以確保交易安全並保障交易雙方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不動產仲介公司在法律上具有多重性質,其服務內容涉及民法中「居間」與「委任」契約的法律規範,也受到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明確規範。依民法第528條規定,所謂委任者係指當事人間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諾為之的契約。此處理若屬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另依第565條,居間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則支付報酬,且依第567條,居間人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不得為無履行能力者或不適當訂約人居間。若以居間為業,則對訂約事項與當事人能力負有調查義務。上述定義與責任,結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內容,不動產仲介公司在提供服務時,法律上實際扮演的是「居間人」與「受任人」的混合角色。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條說明立法目的係為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與促進市場健全發展。第2條則指出,經紀業管理原則上依本條例規定,未規定者則適用其他有關法律。而第22條,不動產交易文件如出租出售契約書、要約書、定金收據、廣告稿、不動產說明書及正式契約書,應由指派的經紀人簽章,且不動產說明書需經委託人簽章後向相對人說明(第23條),並於正式簽約時交付買方,視為契約的一部分(第24條)。若仲介同時接受雙方委託,必須書面同意,並依第24-2條履行公平說明、揭露瑕疵等義務,確保資訊對稱,避免因利益衝突損害當事人權益。
從服務內容而言,不動產仲介公司的主要服務項目包含:
一、產權調查,協助確認不動產登記現況、查封情形、是否有抵押權或其他負擔,避免交易糾紛;二、提供成交行情,透過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與市場經驗,協助雙方評估合理售價或出價;三、製作及解說不動產說明書,包含建物坪數、產權狀況、使用執照、鄰近設施、學區等資訊,保障資訊揭露義務;四、房屋促銷活動與廣告企劃,負責於實體通路或網路平台刊登銷售信息、製作行銷文案、舉辦開放參觀活動;五、居間說明與斡旋條件,協助雙方協商價金、付款方式、交屋日、定金比例等,擔任雙方溝通橋梁;六、協助辦理移轉登記及貸款手續,包括協助準備申報文件、聯繫代書、銀行、完成產權移轉與稅費計算;七、協助點交,協調雙方交屋日程、核對水電瓦斯、財物與修繕狀況等,確保交屋無爭議;八、其他相關法律與交易問題諮詢,如稅賦負擔、買賣契約疑義、不動產糾紛預防建議等。
此外,依據第26條,若因可歸責於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的原因致契約無法履行、造成當事人損害時,經紀業與人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受害人若無法直接向經紀業求償,得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並由管理基金進行調處與支付。
-房地-房仲-不動產經紀委託銷售契約-契約性質及義務
(相關法條=民法第568條=民法第567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5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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