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之處分是什麼?出租是嗎?
2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對於共有土地的處理,應先確認其性質為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分別共有下,各共有人可自由處分應有部分,但整筆土地之處分需依多數決,且他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公同共有則無法單獨處分,須先處理繼承或其他法律關係後轉為分別共有。共有土地可依法分割,不必然需經法院,但若共有人間意見分歧,法院介入即屬必要。對實務運作而言,建議共有人對於權利義務及處分分配有明確書面約定,並妥善登記持分比例,以利未來產權清楚處理,避免因繼承、共購或使用而產生長期糾紛與法律訴訟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共有土地的處分涉及法律上對於「共有」性質的明確界定與共有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形成土地共有的情形,常見於繼承、多人共同出資購買或法院拍賣取得土地等。依民法區分,繼承取得的通常為「公同共有」,其餘如買賣或合資取得者為「分別共有」。公同共有並不區分應有部分,僅係基於某一法律關係(如繼承)共同持有某項財產,僅能透過分割方式解除此關係,分割前個別共有人並無獨立處分其權利之空間。而分別共有則是各共有人對其應有部分享有獨立處分權,可單獨出賣、設定負擔或繼承。
在分別共有情形下,若共有人欲出賣其應有部分,雖原則上可自由處分,但土地法第34-1條其他共有人在相同條件下享有優先承購權,故出賣人應通知他共有人,如其未於通知後一定期間內表示承購,即得賣與第三人,否則其買賣行為可能因侵害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而被撤銷。
至於共有土地整體的處分,如需移轉全筆土地所有權,即涉及共有物之處分,須依土地法第34-1條規定,以「共有人過半數,且其應有部分合計已逾全體之二分之一」之多數決方式決定,始得為之。該條所稱「處分」,包括出賣、交換、設定地上權、供建築或拆除等,並非指單純的分割行為。
若共有人就土地租賃達成合意,例如出租予第三人,所得租金應依各自應有部分分配;若無明確約定,亦可依慣常之繼承比例或出資比例分配,否則易生爭議。若共有人未依民法第820條以多數決方式出租,部分共有人所為出租行為雖有效,惟僅及於其自身應有部分,並不對他共有人發生效力,此時承租人對土地的使用將有部分無權佔有之疑慮,亦可能發生租金返還或使用損害賠償問題。
至於共有土地之分割,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各共有人原則上均得隨時請求分割,不論為實體分割、價金分割或裁判變價。若共有人間無法協議分割方式或比例,即可依法聲請法院裁定,法院可命變價拍賣後分配價金,或依現況裁定實體分配。實務上,此常見於繼承共有物件之處理,尤其人數多、關係複雜時,最終仍需訴諸法院方能達成解決。
而公同共有關係下,則必須先處理繼承程序或依民法第828條進行轉為分別共有,再行分割或處分。此亦即為何多數繼承人繼承不動產時,原屬無法單獨處分的狀態,往往需先辦理繼承登記與權利確認,再依比例分割轉為分別共有後,始能各自處理名下應有部分。於法院變價分割程序中,共有人若應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對於超出其原應有部分之權利,依法視為「重新取得」,若日後再行處分該新增部分,於稅務上將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課稅,並以法院權利移轉證書記載日為取得日。
關於共有物的處分與分割,土地法第34-1條乃為重要依據,其立法意旨係在避免少數共有人阻撓土地整體利用與處分的情形,使多數人之意志得以實現整體土地之運用,但同時亦保障少數人權利,若其不同意處分且處分尚未登記,仍得依民法第824條主張分割。換言之,對土地處分之不同意共有人而言,法律亦賦予一定救濟與保障。
-房地-共有-共有物處分-
(相關法條=民法第820條=民法第826條=民法第828條=土地法第3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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