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工廠產生由來?應該如何處理?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政府對於違章工廠的處理政策,已由過去的放任,轉向積極管理與輔導,並透過納管、改善計畫、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等措施,期望能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取得平衡。然而,對於未來仍無法合法化的工廠,政府將採取更嚴格的執法措施,確保產業發展符合社會整體利益。對業者而言,在此過程中應審慎評估是否應投入成本改善工廠設施,以取得合法經營資格,或另尋合適地點進行搬遷,以確保長遠經營的穩定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民國70、80年代,台灣經濟起飛,全國各地掀起「客廳即工廠」的製造模式,加速台灣製造業發展,雖然這種經濟模式為台灣帶來豐厚收益,卻也使整體社會付出慘痛代價。多年來,許多違章工廠(未登記工廠)因未合法登記,導致政府相關單位難以有效管理,進而衍生出環保、衛生、消防、工安等事故層出不窮,甚至造成產業間合法與不合法工廠之間的不公平競爭,影響產業發展的平衡。
為解決此問題,政府於民國89年制定工廠管理輔導法(工輔法),目的在於輔導違章工廠納入管理,確保符合環境保護與公共安全等規範。工輔法的制定並非為直接取締違章工廠,而是希望透過臨時工廠登記制度,使違章工廠有時間逐步改善,邁向合法化。
然而,隨著工輔法每三年延長,違章工廠的數量不減反增,政府於108年7月24日修正工輔法,並於109年3月20日正式施行,針對全國未登記工廠採取「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原則,輔導105年5月19日前屬低污染的既有未登記工廠,要求其在修法施行日起2年內完成納管,3年內提出改善計畫,改善完成後可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有效期限20年,而對於非低污染工廠,則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隨著111年3月19日納管期限到期,全國約3.3萬家違章工廠申請納管,踏上轉型改善之路,然而仍有約2,000家違章工廠未申請納管,將面臨斷水斷電的退場機制。
然而,這3.3萬家已納管業者並非「就地合法」,仍需於112年3月19日前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經當地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兩年內完成施工改善,才能申請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若未於期限內提出改善計畫,或改善計畫未能獲得核准,同樣將面臨斷水斷電的窘境。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10條,政府針對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的業者,將依特定條件辦理土地變更,包括群聚地區可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方式處理,非都市計畫區工廠可申請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辦理土地變更,但須繳交回饋金予地方政府,作為農業發展基金。主管機關也可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
違章工廠的問題由來已久,主要源於台灣經濟起飛時期,許多中小企業為降低成本,在未經合法登記的土地上設置工廠,導致大量未登記工廠的出現。由於這些工廠未受政府有效監管,衍生出環保污染、工安事故、消防安全問題,甚至影響土地使用規劃及城鄉發展。為處理違章工廠的問題,政府於民國89年制定工廠管理輔導法(簡稱工輔法),並在108年7月24日進一步修法,要求所有未登記工廠必須納入管理,區分為低污染與非低污染工廠,並給予一定期限輔導業者合法化。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1條規定,對於105年5月20日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政府將依法立即停止供電、供水,並進行拆除;至於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的未登記工廠,則依污染程度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對於非低污染的未登記工廠,政府將訂定輔導期限,協助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若業者拒不配合,將依法停止供電、供水並拆除。而低污染的既有未登記工廠,則要求業者於法定期限內提出納管申請及改善計畫,若未申請或未依規定改善,同樣將面臨斷水斷電與拆除的處分。
為全面掌握未登記工廠的狀況,工輔法第28-2條要求各地方政府於108年6月27日修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未登記工廠的管理輔導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執行。該計畫內容應包含新增與既有未登記工廠的調查結果、處理方式及其他輔導措施,若地方政府未依規定執行,中央可減少或停止相關補助款。工輔法第28-3條進一步要求地方政府定期向中央報告未登記工廠的執行情形,若怠於執行,中央政府可直接介入,並依法停止供電、供水,甚至進行拆除作業。此外,政府為輔導已納管的未登記工廠進行改善,工輔法第28-4條提供補助或技術輔導,協助業者改善環保設施、水利設施及廢(污)水處理機制,並在工廠聚集地區規劃都市計畫或產業園區,以利工廠納入合法管理。
工輔法第28-5條,低污染的既有未登記工廠應在法定期限內申請納管,並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申請納管的工廠需繳交納管輔導金,並在改善計畫核定後兩年內完成改善,若未能如期改善,業者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改善完成後,工廠可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有效期限為20年,但若10年內未能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則改善計畫失效,工廠將被依法拆除。
此外,曾於過去補辦臨時登記的工廠,也可於期限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以延續經營。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的業者,須依工輔法第28-7條繳交營運管理金,該資金將用於未登記工廠的管理、輔導及公共設施改善,若未繳納,主管機關可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對於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的業者,工輔法第28-8條給予一定程度的法律保障,免受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部分規定的限制,並允許工廠接水、接電及使用。但若業者未遵守政府規定,例如未依輔導期限轉型、遷廠,或未依工廠改善計畫進行改善,則將失去該等優惠。
工輔法第28-9條進一步規範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的限制事項,包括不得變更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不得擅自擴建、不得轉供他人設廠、不得更改為非低污染產業等,違反者將面臨廢止工廠登記的處分。
至於如何讓這些工廠在合法範圍內繼續營運,工輔法第28-10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依照特定條件辦理土地變更,使工廠用地合法化,若工廠位於都市計畫外地區,則需申請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並繳納回饋金。地方政府可對這些申請案進行審查,並收取審查費,而中央主管機關也可視需求簡化相關規範,以加速合法化進程。
工輔法第28-11條則規定,一旦工廠完成土地變更,業者可申請正式工廠登記,並需接受地方主管機關的管理,確保其持續符合低污染產業類別與規範。
針對未登記工廠的管理,工輔法第28-12條賦予民眾檢舉的權利,民眾可向地方政府舉報違規工廠,若檢舉成功,主管機關可提供獎勵,並依法保護檢舉人身分,確保檢舉機制能有效運作。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10條授權訂立《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以輔導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從申請納管、工廠改善、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的最後階段,目標是協助這些工廠用地合法化,完成最終的工廠登記。適用對象為位於非都市土地內、面積未滿5公頃的零星未登記工廠,透過該辦法,原本規劃非作工廠使用的土地,得經申請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使廠房用地合法化,並依照規範辦理工廠登記。
然而,該辦法不僅適用於農地變更,雖然也涵蓋農地,但農地變更一直是立法過程中最具爭議性的部分,關鍵問題在於工廠周圍農地的環境保護疑慮。對於工廠而言,土地是生產使用的資源,但若發生污染,則將成為社會大眾關切的議題,而不僅是工廠經營者的個人問題。
因此,「特定工廠變更編定審查辦法」第3條明確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的消極資格包括:第一,不得有污染行為;第二,不得有增加污染風險的行為,否則不得申請變更,並且已取得的特定工廠登記將於129年3月19日自動失效。關於污染行為,指的是申請變更編定的前三年內,工廠不得有違反環保法規,且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而遭到命令停工或停業的紀錄。此處的「情節重大」是依環保法令規定作為判斷標準。此外,是否僅限制於申請變更編定前三年不得有污染行為?並非如此。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若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工廠仍發生重大環境污染或工安事故,且嚴重影響鄰近工廠或居民安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廢止該工廠的特定工廠登記,而一旦工廠登記遭到廢止,該工廠即喪失申請用地變更的資格。此外,「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9條亦規定,工廠的改善計畫須包含環境改善措施,如廢(污)水處理及排放等,故工廠須確實完成改善工作後,方能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因此,自工廠完成改善計畫起,即不得再發生重大環境污染行為,否則仍將喪失申請用地變更的資格。
至於第二項消極資格,即工廠不得有增加污染風險的行為,主要是指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9第1項所列舉的禁止行為,包括:擅自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面積;擅自增加或變更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與主要產品;將工廠土地或建築物部分或全部轉供他人設廠;或不履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的工廠改善計畫附加負擔等,這些行為皆可能增加污染風險,因此無須等到污染結果發生,即屬於違反規定的行為。
上述申請變更編定的消極資格,是為落實保護環境的立法精神,政府雖然積極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化,但若該工廠存在造成環境重大污染或增加污染風險的可能性,則無輔導的必要。因此,工廠業者在爭取合法化的過程中,必須將環境保護視為首要任務,確保自身的經營模式符合永續發展的原則,否則即便獲得納管資格,最終仍可能因違反環保規範而喪失合法經營的權利。
-房地-工廠
(相關法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1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2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3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4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5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6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7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8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9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10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11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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