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案件,重點在鑑定及舉證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工程款案件的勝敗往往取決於鑑定與舉證,當事人在訴訟前應充分了解鑑定程序,確保鑑定單位的選擇合理,並積極參與鑑定過程,以確保鑑定結果對己方有利。同時,應謹慎規劃訴訟策略,與律師充分討論鑑定的必要性與成本,避免因為程序上的不慎,導致訴訟結果不如預期。透過完善的準備與適當的應對策略,才能在工程款糾紛中取得最佳結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工程款案件的訴訟中,關鍵在於鑑定與舉證,契約的解釋應以當事人立約時的真意為準,而這份真意必須依據過去的事實與其他證據資料來加以判斷,不能過度拘泥於契約的文字表面,以免影響案件的公正性與合理性。當工程糾紛進入法院後,由於現行民法有關承攬的條文僅第490條至第514條,涵蓋範圍有限,而工程契約本身條款細瑣,經常混合著實務運作慣例與專業規範,因此即便契約內容繁複,仍可能出現未能清楚規範的問題,導致工程糾紛頻繁發生。由於法官不具工程專業,且訴訟往往需要較長時間,雙方當事人通常傾向於選擇具備工程與法律專業的鑑定人來協助處理爭議,尤其在公共工程案件中,雙方也常會透過調解委員會先行協商,以釐清爭點並縮短訴訟時間。
在工程案件的訴訟過程中,由於法官通常缺乏工程專業知識,因此法院經常會囑託第三方鑑定單位進行工程鑑定。然而,不同的鑑定人或鑑定單位,可能會產生不同的鑑定結果,因此當事人在訴訟中涉及鑑定時,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首先,應確認鑑定單位是否具有公正性,以及收費是否合宜。一般而言,鑑定單位的選擇應依照優先順序進行,優先考量的單位包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法人國家性實驗研究室或研究中心(如結構案件可選擇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等)、學術單位,以及相關專業技師公會,以確保鑑定結果的權威性,避免因鑑定機構的公信力不足而導致雙方對立,影響訴訟的進行。
當事人自行委任機關、團體或具特別知識之人,就觀察事實結果提出報告之文書,與鑑定機關或團體就鑑定事項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後提出之鑑定書,同為證據之方法,如有不一,究以何為準,法院仍應經調查後依自由心證判斷之,非可逕以該文書係當事人於訴訟外自行委託鑑定為由而否定其證據力(參見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494號民事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289條規定:「法院得囑託機關、學校、商會、交易所或其他團體為必要之調查;受託者有為調查之義務。」由於法官並非工程專家,因此在涉及工程案件時,法院經常會委託第三方鑑定機構進行專業鑑定。然而,不同的鑑定人與機構可能產生不同的鑑定結果,因此在訴訟中涉及鑑定的工程案件,當事人應注意以下幾個重要事項,以確保鑑定過程的公平性與專業性。
首先,鑑定單位的公正性與收費標準是最基本的考量,應選擇具備公信力的機構,以避免鑑定結果遭質疑或因權威性不足而難以採納。通常,鑑定單位的選擇應依照優先順序進行,首選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其次是公法人國家性實驗研究室或研究中心,例如結構案件可選擇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國震中心)等,再者則為學術單位及相關專業技師公會。這樣可以降低因鑑定機構權威性差異而導致雙方當事人對立,進而影響法院對證據的取捨。
其次,在鑑定進行時,應確保鑑定單位不僅審閱雙方所提供的文件,還需召開「詢問會」,讓雙方當事人能夠進行簡報,針對爭議點進行聚焦,並提交相關事證,以確保鑑定過程有充分的資訊作為依據。詢問會的舉辦除了能讓鑑定人更清楚爭議內容外,也能讓當事人有機會即時回應鑑定委員的疑問,或於會後補充資料說明,避免單純依據書面資料做出不夠全面的鑑定意見。
再者,鑑定單位應具備複審機制,以確保鑑定結果的準確性與公正性。單一鑑定人的判斷可能存在偏差,若有複審機制,則可透過多位專家審查,降低錯誤判斷的風險,提高鑑定結果的公信力。除此之外,當事人還應確認鑑定人是否願意接受法院傳訊,親自出庭接受雙方當事人與法院的詢問,說明鑑定過程與結果,確保鑑定報告的可信度,並讓法院更容易理解技術性的鑑定內容。
此外,鑑定的時間應受到程序管制,最佳情況下應在3個月內完成鑑定,以避免因鑑定時間過長而影響訴訟進程。工程案件本身就涉及大量技術細節與文件審查,若鑑定過程延遲,可能造成訴訟進度受阻,甚至影響當事人的財務規劃與案件結果。因此,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與律師充分討論,確保鑑定機構在合理的期限內完成鑑定,避免延宕過久導致不必要的損失。
其次,鑑定單位在進行鑑定時,應確保不僅僅是審閱雙方提供的書面文件,還應舉行「詢問會」,讓雙方當事人能夠進行簡報,針對爭議點進行聚焦,並提交相關事證,以提供鑑定單位更完整的資訊作為依據。透過詢問會的舉辦,鑑定人能夠更深入理解爭議內容,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即時回應鑑定委員的疑問,或於會後補充資料說明,避免僅依據書面資料做出不夠全面的鑑定意見。此外,當事人還應確認鑑定單位是否具備複審機制,以確保鑑定結果的準確性與公正性。單一鑑定人的判斷可能會存在偏差,若有複審機制,則可透過多位專家審查,降低錯誤判斷的風險,提高鑑定結果的可信度。
再者,當事人應確認鑑定單位的鑑定人是否願意接受法院傳訊,親自出庭接受雙方當事人與法院的詢問,說明鑑定過程與結果,以確保鑑定報告的可信度,並讓法院更容易理解技術性的鑑定內容。此外,鑑定的時間應受到程序管制,建議在三個月內完成,以避免因鑑定時間過長而影響訴訟進程。工程案件往往涉及大量技術細節與文件審查,若鑑定過程過於冗長,可能造成訴訟進度受阻,甚至影響當事人的財務規劃與案件結果。因此,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與律師充分討論,確保鑑定機構在合理的期限內完成鑑定,避免過長的鑑定時間導致不必要的損失。
綜合來看,工程款訴訟的關鍵在於如何有效運用鑑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因此當事人在提起訴訟前,應先與律師討論鑑定策略,包括選擇適當的鑑定機構、確保鑑定程序的公平性、制定合理的鑑定範圍與問題,並在鑑定進行中積極參與詢問會,提供完整的事證資料,以確保鑑定結果對己方有利。此外,鑑定報告一旦出爐,當事人應審慎檢視內容,若發現偏差或錯誤,應立即尋求法律途徑提出異議,必要時要求進行複審,確保案件結果符合公平正義。
在法院審理工程案件時,由於法官本身並非工程專家,通常會仰賴鑑定報告作為判斷依據,因此鑑定的品質與公正性至關重要。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注意選擇具公信力的鑑定機構,確保鑑定人具備專業性,並參與鑑定過程,以提供完整的事證資料,避免鑑定結果對己方不利。此外,由於鑑定費用通常高昂,當事人在訴訟前應考量鑑定的必要性,避免因鑑定費用負擔過重,影響訴訟進行或促使對方以鑑定費為籌碼進行和解談判。
國內可執行工程履約爭議鑑定的單位,依《民事訴訟法》第289條規定,法院可囑託機關、學校、商會、交易所或其他團體進行必要的調查,並有義務配合調查。目前常見的鑑定單位包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家級實驗研究室或研究中心(如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大專院校與財團法人(如淡江大學工程法律研究發展中心)、專業商業技術團體(如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技師公會等)。這些機構在工程鑑定領域各有專長,當事人在選擇鑑定單位時,應考量其權威性、客觀性與專業能力,以確保鑑定結果能夠被法院接受並影響法官心證。
工程案件的訴訟關鍵在於如何有效運用鑑定與舉證來支持己方主張,因此當事人在提起訴訟前,應與律師討論完整的鑑定策略,包括選擇適當的鑑定機構、確保鑑定程序的公平性、制定合理的鑑定範圍與問題,並在鑑定進行中積極參與詢問會,提供完整的事證資料,以確保鑑定結果對己方有利。此外,鑑定報告出爐後,當事人應審慎檢視內容,若發現偏差或錯誤,應立即尋求法律途徑提出異議,必要時要求進行複審,以確保案件結果符合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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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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