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法定空地的法律規定為何?為何不得單獨拋棄?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建築法第11條的法定空地規定,對於確保建築物的安全性、提升生活品質、促進都市均衡發展都具有關鍵作用。依照法規,法定空地是建築基地的一部分,應與建築物本身的土地整體處理,不得單獨拋棄或分割。此規範的目的在於確保建築物之間維持適當的間距,避免過度擁擠所帶來的安全與環境問題。因此,無論是建築開發商、地主,還是一般購屋者,都應該理解法定空地的規範,確保自身的權益不受影響,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促進都市的永續發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建築法第11條規定,建築基地指的是供建築物本身所占的地面及應留設的法定空地。在建築申請前,若建築基地由數宗土地組成,則需先合併為一宗,確保建築基地的完整性。法定空地的設置是為維持建築物與周邊道路或其他建築物之間的適當距離,以確保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安全需求,具體的寬度規範則依照建築管理規則的規定。法定空地的設置關係到建築物的安全與使用舒適性,因此,建築基地內應留設的法定空地不得隨意分割、移轉,亦不得重複使用,相關的分割條件與申請程序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確保其規範性與一致性。
 
建築物法定空地不得單獨拋棄 
 
法定空地屬於建築基地的一部分,其設置目的在於提升建築物的日照、通風、採光與防火性能,確保建築物的使用安全及衛生環境。因此,建築基地的所有權人不得僅拋棄法定空地的所有權,而應與建築基地整體一併處理。這項規定主要是為防止建築基地的權利關係變得複雜,也避免產生違反法令精神的脫法行為。換句話說,無論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本身的土地是否屬於同一筆土地,所有權人的拋棄行為應包含整體建築基地,而不得僅針對法定空地部分進行拋棄。
 
「按建築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築基地,為一宗土地,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保留之空地。依此規定,法定空地屬於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不因建築基地為一筆或多筆土地而有所不同,應無疑義。建築基地於建築使用時,應保留一定比例面積之空地,旨在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以增進使用人之舒適、安全與衛生,其與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關係密切。如容許基地所有權人僅就法定空地部分拋棄其所有權,不僅將增加基地權利關係之複雜性,且有縱容其為脫法行為之嫌,顯與前開法條項之立法精神有悖。所以,不論其與建築物所占用之土地是否為同一筆土地,如為所有權之拋棄,應一併為之,不得僅就法定空地之所有權而為拋棄。」(內政部台(72)內地字第177140號函)
 
建築基地與法定空地的規範主要是基於城市規劃及公共安全考量,政府希望透過這些規範,確保建築物之間的適當間距,防止過度擁擠的都市發展,進而提升城市環境的整體品質。尤其是在都市計畫區內,高密度建築的興建若未考量法定空地的設置,將導致社區環境惡化,如通風不良、日照不足,甚至影響防火安全。因此,法定空地的規範不僅是為個別建築的安全,更是為城市發展的合理規劃。
 
實務上,建築基地的所有權人有時會試圖透過拋棄部分土地的方式來規避法定空地的要求,甚至希望將法定空地轉讓或作為其他用途使用。然而,如前述內政部函釋所示,這種行為將會導致基地權利關係的複雜性增加,甚至可能衍生法律爭議,因此法律嚴格規範法定空地不得單獨拋棄。也就是說,一旦土地被指定為建築基地,該土地的所有權人便負有遵守法定空地規範的義務,不得透過變更土地所有權或其他方式來規避這項規定。
 
從都市發展的角度來看,法定空地的規範對於營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極為重要。當前許多老舊社區因為過去法規較為寬鬆,未能留設適當的法定空地,導致建築物間距過小,通風不良,甚至影響到住戶的隱私與生活品質。現今政府強制規定新建築物須留設法定空地,目的正是為改善這類問題,讓新建案能夠符合現代都市生活的需求。因此,對於購屋者而言,在選擇房屋時,也應該注意該建築是否符合法定空地的規範,以確保未來的居住環境不會受到影響。

-房地-建築法規

(相關法條=建築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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