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是什麼?自費闢建路段的工程建造費可否抵繳工程受益費?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工程受益費的徵收是基於土地開發與公共建設的整體考量,並非單獨針對個別土地所有人的負擔問題,而是確保整體都市建設與交通規劃的可行性與合理性。因此,對於位於受益區內的土地使用者而言,即便過去曾經投入私人資金進行開發,仍需遵循現行法規進行應繳費用的繳納,這是都市發展與公平性考量下的必要措施。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工程受益費徵收係各級政府推行都市建設,提高土地使用,便利交通等目的,於該道路工程路寬之五倍區域內,就直接受益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依照該項工程實際所需費用,依受益面之負擔分為三區後按比例核課徵收。〈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2條、施行細則第18條、第19條〉
 
關於工程受益費的徵收問題,這是一項由各級政府推動都市建設,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改善交通便利性等目的所實施的費用徵收措施。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8條、第19條的規定,該費用的徵收範圍主要涵蓋道路工程範圍內,其徵收範圍通常以道路寬度的五倍為基準,並針對此範圍內的直接受益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來進行收取。此外,政府會依據工程實際所需的總費用,並根據受益程度的不同,將負擔區域分為三個區域,按比例進行費用核課與徵收。
 
至於有關道路工程範圍內原屬私設道路,也就是由私人自行開闢、配合房屋建築而設置的道路,在政府正式開徵工程受益費時,是否可以用自費開闢道路的工程建造費來抵繳道路兩旁土地的工程受益費,
 
有關道路工程範圍內原屬私設(建築房屋而開闢)道路,可否於開徵工程受益費時以自費闢建路段的工程建造費抵繳道路兩旁土地之工程受益費疑義案。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工程實際所需費用包括:工程興建費、工程用地之徵購費及公地地價、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工程管理費、借款之利息負擔等。同條第二項規定,除公地地價可抵繳同一工程所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數額外,並無其他得抵繳之規定。故本案自費闢建路段之工程建造費不符規定,自無法辦理抵繳。(內政部93.03.08發文字號0930082589號函)
 
依照《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3條第1項的規定,工程實際所需費用的範圍包括工程的興建費、工程用地的徵購費、公地地價、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工程管理費、借款利息負擔等。而根據同條第2項的規定,除了公地地價可以抵繳同一工程應繳納的工程受益費外,並未規定其他費用可以抵繳。因此,針對本案涉及的自費開闢路段的工程建造費,由於不符合條例所訂的可抵繳範圍,因此無法辦理抵繳。
 
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確保政府在推動都市建設與基礎設施改善時,能夠合理且公平地向受益者收取相關工程費用,以維護公共財政的穩定性。即便某些土地所有人過去曾自行開闢道路,但若該道路後續被納入政府整體規劃並進行改建,則仍須依現行法規支付應繳納的工程受益費。這樣的徵收方式雖然可能讓部分土地所有人認為不公平,但從都市發展的角度來看,政府藉由統一規劃、建設與徵收,確保城市基礎設施的完整性與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現行法規下,自費開闢道路的成本並不會影響政府對工程受益費的徵收標準。
 
此外,該法規的精神在於均衡負擔受益區域內的開發成本,使得所有在工程範圍內的土地使用者皆能公平分攤基礎設施的建設費用,而不是讓部分已經投入私人資金的土地所有者完全免除政府工程費用的負擔。因此,即使某些土地所有人在政府推動建設前已自行投入成本建設部分道路或其他設施,這些私人出資的部分並不影響政府後續對於工程受益費的徵收,仍須按照法規標準進行核算與繳納。
 
然而,為了減少土地所有人對於工程受益費徵收方式的不滿,政府也可透過相關都市規劃法令,適度調整徵收方式或提供合理的補償機制,例如未來若有新的都市更新計畫或公共設施建設計畫,政府可考慮將私人先行開闢的道路部分納入規劃,讓其作為未來建設回饋的一部分,以達到更具公平性的財政安排。但就目前法規而言,自費開闢道路的建造費無法抵繳工程受益費,仍需按照現行的徵收辦法進行繳納。

-房地-建築法規

(相關法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2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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