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施工(增建)的越界建築,有民法第796條的適用嗎?
問題摘要:
越界建築的處理方式,法律上有其原則與例外。依民法第796條規定,若土地所有人在非故意或重大過失下越界建築,且鄰地所有人知情卻未即時異議,則其不得請求拆除,而應透過金錢補償或購買越界土地的方式解決。然而,若越界部分是違建或後續增建,則不適用此條規定,鄰地所有權人仍可請求拆除。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796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民法第796條的保護範圍僅適用於「房屋整體越界」,而不適用於「後續違建或加蓋部分」。因此,房屋本體的越界若符合一定條件,可適用金錢補償機制,而違建或加蓋部分則無法適用此條款,土地所有權人仍可依法請求拆除。
民法第796條第1項規定,若土地所有人在建築房屋時,並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是不小心逾越地界,占用了鄰地的一部分,則若鄰地所有人知悉此事卻未即時提出異議,則不得請求拆除或變更該房屋。然而,土地所有人仍應對因越界建築所造成的損害,支付相應的償金作為補償。這條法律的精神在於保護那些在蓋房子時無意間發生輕微越界的屋主,避免拆除建築物導致財產重大損失,尤其是當越界部分的拆除可能影響整體建築結構及安全時,法律便給予一定的衡平考量,要求鄰地所有人容忍該建物的存在,並以金錢補償的方式處理權益受損的情況。
然而,在台灣建築文化中,許多民眾在房屋依照建照規劃完成後,還會進行二次施工,亦即違章增建,例如加蓋頂樓、增設陽台、增建後院空間等。而若這些違建部分不小心越界到鄰地,是否也能適用民法第796條的規定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二次施工所產生的越界問題與建築本體的越界不同,法律對於違建的處理態度較為嚴格,因此不得主張第796條的保護,這點已在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800號判例中明確說明。
二次施工產生的越界問題
為了保障因非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輕微越界的房屋所有人,主要考量到若強制拆除越界部分,可能會使整棟建築物失去結構安全性或經濟價值,進而造成建物無法使用,對當事人利益及社會安定造成重大影響。因此,才設有此一衡平性的規定,要求鄰地所有人容忍越界房屋的存在,並改以金錢補償方式來解決。然而,若是建築物完工後的違章增建部分,例如違規加蓋的陽台、屋簷、頂樓加建等,這些違建即使越界到鄰地,其拆除並不會影響原合法建物的結構完整性或安全性,因此鄰地所有人仍得依法請求拆除該違章建築,並無須適用民法第796條的保護規定。
但國人習慣在依建照核准的設計圖蓋完後,再做二次施工繼續蓋違建,而增建的違建部分,如果不小心越界了,是否也有民法第796條的適用?
二次施工增建部分,不適用民法第796條
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800號判例:「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所定鄰地所有人之忍受義務,係為土地所有人所建房屋之整體,有一部分逾越疆界,若予拆除,勢將損及全部建築物之經濟價值而設。倘土地所有人所建房屋整體之外,越界加建房屋,則鄰地所有人請求拆除,原無礙於所建房屋之整體,即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民法第796條的立法目的,是保障不小心越界的建物所有人,通常這種情形越界的範圍不大,但如果拆除越界部分,可能影響建物的結構而影響安全性,使整個建物喪失使用價值、損失甚鉅,所以才有這個衡平規定。
但二次增建的部分單獨拆除,並不會有礙原本合法建物的整體性和安全性,所以就不能再要求鄰地所有權人容忍,必須拆除。
在實務上,當發生越界建築爭議時,雙方當事人通常會選擇透過協商解決,例如土地所有權人可選擇接受金錢補償,或是讓越界建築所有人以合理價格購買該部分土地。然而,若協商不成,則通常需要透過法律途徑來解決。民法第796條的規定,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考量以下幾個因素:
1. 是否符合適用民法第796條的條件
法院首先會審查建築越界是否屬於非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並確認鄰地所有權人在得知越界情況後是否立即提出異議。如果鄰地所有權人未即時提出異議,而是等到建築物完工後才主張拆除,那麼法院可能會認為他已經放棄了異議權,不再具有請求拆除的權利,而應改請求金錢補償或要求越界建築所有人購買該部分土地。
2. 房屋結構的影響
法院會考量該越界部分是否屬於房屋的主要結構,例如承重牆、樑柱、主體牆面等。如果拆除該部分將導致房屋整體結構受損,使房屋無法安全使用,那麼法院通常會判決不用拆除,而改以金錢補償的方式解決。但如果越界部分只是附屬建築,例如違建的陽台、增建的車庫、屋簷等,則法院較可能判決應拆除,因為拆除這些附屬結構並不影響房屋的完整性。
3. 土地的經濟價值與公共利益
法院也會衡量土地所有權人的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如果土地所有權人仍能有效利用土地,而越界部分對其影響不大,則法院可能會判決以金錢補償方式解決。然而,如果越界部分嚴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的使用權,例如導致土地無法開發利用或妨礙其興建其他建築物,則法院可能會支持土地所有權人的拆除請求。
4. 是否適用民法第796條之1
除了民法第796條之外,法院還可能適用第796條之1,該條文允許法院在考量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後,裁定免除全部或部分的拆除義務,但前提是越界行為並非出於故意。如果建築物的越界是有意為之,例如房屋所有人明知土地界線,卻仍故意越界建造,那麼法院通常會支持拆除請求,而不適用民法第796條或第796條之1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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