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建築應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法律雖然原則上保障地主可要求拆除越界建築,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例如鄰地所有權人知悉後未及時異議,或者建築物若拆除將導致嚴重損害,法院亦得酌情斟酌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判定是否應拆除,或改以價購或補償的方式處理。對於建築物所有權登記而言,若建築物因測量誤差或界址不清而發生越界問題,地政機關亦依相關行政規範,允許屋主先辦理未涉占用部分的登記,以保障合法建築物的產權確認,並給予屋主適當時間處理越界部分之土地取得事宜,這樣的做法在法律適用上具備彈性與實務可行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民法第79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建築房屋若逾越地界,占用鄰地,若鄰地所有權人知悉越界事實卻未立即提出異議,則不得請求移除或變更該建築物。然而,鄰地所有權人仍可依法請求土地所有權人以合理的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或如因越界建築造成損害,則得請求相應賠償。此規定所指的越界建築,係指房屋本體的部分逾越自身所有的土地範圍,占用他人土地的情形。但若越界部分僅為圍牆、陽台、屋簷或房屋本體以外的加建部分,則不適用此條規定,地主仍可依法請求拆除這些越界結構。
土地所有權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權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但得請求土地所有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損害,亦得請求賠償。上述所指之越界建築,係為房屋之一部分逾越自己持有之土地,占用他人之土地而言,如越界建築部分係為圍牆或房屋整體結構以外加建部分,則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此外,若建築物已領有使用執照,並且在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建築面積與使用執照所載之面積相符,但經實測後發現部分房屋占用鄰地,此時地政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須先取得占用部分土地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並向建管單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的基地地號後,方可就全棟建築物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申請人無法取得該占用部分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則其仍可就未占用他人土地的部分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而地政機關應依法准許登記。
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其建築面積與使用執照所載之面積相符,但所測量之結果部分房屋占用他人之土地時,地政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取得占用部分之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並向建管單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基地地號後,得就全棟之建築物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如果申請人未能取得占用部分之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時,申請人得就未占用他人土地部分之建物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地政機關應准予辦理(內政部台內地字第296569號函)。
-房地-無權占有-相鄰-越界建築-
瀏覽次數: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