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鄰居製造噪音,在法律上應如何處理?

27 Feb,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台灣人通常以大樓或公寓等集合式住宅為住宅類型,大家彼此居住距離相當近,常祇有一門或一牆之隔,常發生如鄰居深夜太吵或製造噪音的問題,對於這種擾人之噪音,在法律上應如何要處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款規定,住戶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及同例條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任意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因此倘若有規約或區分所有權會議均得作為規定,而對於此種擾人住戶加以規範,並交由管委員執行,倘無規範者,管理委員會第同條例第36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先加以協調,協調不成,且經通知製造噪音之住戶而無法改善者,住戶或管理委員會可依同條例第47條處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另外,受害之住戶亦得依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每個人在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在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權益,如其情節重大,影響他人日常生活並造成精神痛苦,除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停止行為,倘若侵害行為嚴重導致精神受有損害者,可依民法184條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製造噪音之人賠償精神慰撫金。

 

另噪音製造源如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噪音(噪音管制法第6條),如大聲喧嘩、各式樂器彈奏或演奏聲、有人飼養的犬隻吠聲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台幣6千元以下罰鍰,而警察處理原則,舉發人具名指證並製作筆錄,應對被檢舉處所的鄰居實施訪查,警方即會派員到場了解溝通,若噪音確實傳至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即可對深夜喧嘩之人處以罰鍰。又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如其他住戶是設開餐廳、卡拉OK店、工廠、工地等噪音等(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1條),則由環保障關處理。

 

而噪音之認定,應以是否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決定,非單憑案件當事人主觀喜惡認定。關於處理上,被害住戶可先發函予製造噪音之住戶或管委會,並被害人可使用錄影、錄音設備自行蒐證,最好能請鄰居一同作證,並向警方報案指里長家中有人製造噪音,要求警方派人處理,或檢具相關人證事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應注意蒐證時不能侵害到對方隱私權,免得蒐證不成反而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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