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保留徵收?

24 Feb, 2025

問題摘要:

保留徵收是政府為了公共利益而採取的預防性措施,確保未來公共建設能順利推動。然而,這項措施對於土地所有權人的財產權造成一定影響,因此法律設有保留期限限制,避免長期影響私人土地權益。對於土地所有權人而言,應積極了解自身權益,若保留徵收影響土地利用,可透過申請解除、法律救濟或與政府協商補償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保留徵收是指政府基於公共建設或國家發展的需要,對未來可能需要使用的土地,預先劃定範圍,並經核定與公告,使該範圍內的土地受到一定限制,以確保未來徵收的順利進行。這類土地主要涉及交通建設、公用事業、都市計畫與國防等領域,並受到土地法第213條的規範。然而,保留徵收的措施雖然有助於政府計畫的推動,卻也可能影響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因此法律對保留徵收的期間有所限制,以避免對私人財產權造成過度干涉。

 

依據土地法第213條規定,政府可以因以下四種情形進行保留徵收:

開闢交通路線:例如道路、鐵路、捷運或機場等交通設施的規劃,政府可以先行劃定土地範圍,以確保未來工程不會受到私有土地開發的阻礙。

興辦公用事業:如水利設施、發電廠、公共管線、電信設備等,政府可以預先指定土地範圍,確保公共設施的興建能順利推動。

新設都市地域:當政府規劃新市鎮、新都市計畫區或其他開發地區時,可透過保留徵收確保土地資源不會被私人不當使用或囤積,影響整體規劃的執行。

國防設備:涉及軍事設施、防空基地、國防工業等關鍵設施,政府可先行保留土地,以維護國家安全與戰略部署。

保留徵收的目的在於預先保障政府興辦事業所需的土地,避免在未來實施徵收時,因土地已被開發或轉移而影響政府計畫的推行。然而,這項措施也對土地所有權人造成一定的影響,包括使用權受限、土地價值變動及交易困難等。因此,法律對於保留徵收的適用範圍及期限有所規範,以平衡政府規劃與私人財產權的保護。

 

保留徵收對土地所有權人的影響

土地使用受限

被劃入保留徵收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不得任意進行開發、改建或設置影響未來徵收的建築物,可能使土地價值受限,影響利用效益。

 

交易困難

由於土地未來可能被徵收,市場需求降低,導致交易困難,土地所有權人若想轉售,潛在買家可能會因不確定因素而降低購買意願。

 

財產權受到限制

雖然保留徵收並未立即剝奪土地所有權,但在實施期間,土地的價值與發展受到嚴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可能因無法自由處分土地而承受經濟損失。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依都市計畫法規劃為未來公共設施用途的土地,例如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用地等,原則上應由政府依法徵收開發使用。然而,由於財政預算或其他因素,部分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未及時被政府徵收,導致土地所有權人無法自由使用土地,亦無法進行開發,但仍需持有該土地,造成一定程度的財產權限制。為了平衡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政府提供了多項稅賦優惠,以減輕土地持有者的負擔。

 

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所明定,該法條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依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87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釋,「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第51條之立法意旨,係指依同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同法第42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準此,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之公共設施用地,將來應由各政府、公用事業機構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方式取得者,其於繼承、贈與即有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之適用。

 

-房地-地政-土地徵收-

 

(相關法條=土地法第213條=都市計畫法第48條=都市計畫法第49條=都市計畫法第50條=都市計畫法第51條=都市計畫法第50-1條=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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