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是什麼意思呢?常聽到「土地使用權」意思嗎?「地上權住宅」有什麼法律問題?

07 Feb, 2025

問題摘要:

地上權的存在與地上物的獨立性,使其在土地使用權的保障上具有顯著優勢,不僅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也為土地的靈活開發提供法律基礎。這種制度特別適合於需要長期使用土地但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情況,例如大型基礎建設項目、商業開發項目以及住宅建設等情境。通過地上權的設立,使用者得以在保留土地所有權歸屬的同時,實現對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而不受地上物有無的限制。這樣的規範不僅體現法律對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的重視,也反映對權利穩定性和延續性的高度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民法第832條規定普通地上權的定義:「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白話來說,就是一種「讓沒有土地所有權的人,可以合法使用這塊土地」的權利,而取得這個使用權利的人就稱為「地上權人」。

 

民法第832條規定普通地上權的定義:「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簡單來說,普通地上權是一種讓沒有土地所有權的人可以合法使用該土地的權利,而取得此使用權的人則稱為「地上權人」。

 

設定地上權的主要目的在於合法使用土地,但地上權的存續並不依賴地上物的存在,即使地上物因火災、地震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滅失,地上權仍然持續有效,並不因此消滅。

 

地上權的存續期限由當事人雙方協議決定,若已設定期限則依約定期滿為準,若未設定期限則需雙方協商解除。地上權的設立為非土地所有權人提供一個合法且穩定的使用土地的依據,不論是在地表上還是地表以下的空間,均可按照權利範圍進行合理利用。

 

根據《民法》第841條的規定,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的滅失而消滅,這項法律條文明確強調地上權的獨立性及持續性。地上權的核心在於對土地的使用權,而非對地上物的擁有或依賴。因此,即便地上物發生滅失,地上權人仍享有原有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重新建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地上物或工作物的有無,與地上權的存續無關。工作物存在時,地上權可以設立;即便工作物不存在,也不影響地上權的成立。該判決進一步闡明,即使建築物或工作物因故滅失,地上權依然存在,不會因此消滅。

 

設定地上權的目的在於使用土地,但地上權的存續並不依賴地上物的存在。即使地上物因火災或地震等原因滅失,地上權依然有效,並不因此消滅。地上權的存續期限取決於當事人的約定,若有設定期限則依期滿為準,若未設定則需雙方協商解除。地上權的設立,為非土地所有權人提供使用土地的合法基礎,無論是地表還是地表以下的空間,都能按照權利範圍進行利用。

 

民法第841條:「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7號民事判決:「至於地上工作物或建築物之有無,與地上權之存續無關,工作物存在後,固可設定地上權,縱無工作物之存在,亦無礙於地上權之成立,且依民法第841 條之規定,建築物或工作物滅失後,地上權亦不因此而消滅」。

 

地上權住宅

地上權住宅是一種特殊的房屋形式,其主要特點在於購買者僅取得土地的使用權,而非土地所有權,因此價格相對便宜,吸引不少對購房有興趣的民眾。然而,地上權住宅的低價並不代表其完全沒有限制,事實上,它涉及多項權利與義務的平衡,購買者需仔細權衡其中的優缺點,以確保自身利益。

 

地上權住宅的最大優點在於,即使購買者並無土地所有權,也能透過地上權的設立,合法使用他人的土地並在其上建造房屋。這對於建築業者和部分購房者來說,是一個相當有吸引力的選擇,特別是在地價高昂的都市地區。實務上,地上權住宅的價格通常比周邊傳統住宅便宜約20%至30%,且大多位於市中心或精華地段,這讓不少人能以相對較低的成本享受都市便利。然而,地上權住宅的吸引力不僅止於價格,其合法性保障使用者對土地的使用權,使其得以在特定期限內安心使用土地並獲得收益。

 

地上權存續期間的設定是地上權契約中的重要內容。一般而言,地上權的存續期限由雙方協議而定,若在契約中明確約定期限,則到期後地上權自然消滅;若未設定期限,則需雙方協商解除或由法院裁定解除。這種彈性的安排為地上權的設立和實施提供更多可能性,滿足不同情境下土地利用的需求。同時,若因特殊情況需提前解除地上權,雙方也可基於協議作出調整,這樣的制度設計進一步保障當事人雙方的權益。

 

地上權的存在與地上物的獨立性,使其在土地使用權的保障上具有顯著優勢,不僅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也為土地的靈活開發提供法律基礎。這種制度特別適合於需要長期使用土地但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情況,例如大型基礎建設項目、商業開發項目以及住宅建設等情境。通過地上權的設立,使用者得以在保留土地所有權歸屬的同時,實現對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而不受地上物有無的限制。這樣的規範不僅體現法律對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的重視,也反映對權利穩定性和延續性的高度保障。

 

然而,地上權住宅也存在多項限制,首當其衝的是地上權的期限問題。地上權多為有期限的設定,目前實務上多設定為50年至70年不等。期限屆滿後,若雙方無法達成續約協議,購買者可能面臨失去土地使用權的風險。此外,地上權的設立通常需要支付權利金與地租。雖然權利金並非地上權的法定要件,但多數情況下,土地所有權人會要求支付權利金,特別是在公有土地上,往往以出價最高者獲得地上權為準則。此外,地租金額和存續期間均是地上權契約的重要內容,若土地價值因市場波動而出現變化,雙方仍需依約定地租給付,可能造成其中一方負擔過重。地上權契約雙方可向法院請求調整地租。

 

除期限與費用問題,地上權住宅在交易和貸款上也存在顯著的不便。由於購買者僅取得土地使用權,未擁有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權,因此地上權住宅無法直接用於銀行抵押貸款。對於部分銀行而言,地上權住宅甚至不被認為是合格的貸款標的物。實務操作中,建商通常先向銀行貸款,再轉貸給購房者,但此種模式的利率通常較高,貸款成數也較低,目前市場利率多在2.8%至3%之間,相較於一般住宅的1.6%至2%,購房者的負擔大幅增加。

 

最後,地租負擔的不確定性也是購買地上權住宅的一大風險。現行地租的計算方式依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按申報地價的3.5%至5%計算,其負擔可能比一般住宅的地價稅更高。此外,購房者需繳納房屋稅與地租等額外成本,這些費用在購買前應一併納入考量。

 

-房地-不動產物權-用益物權-地上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758條=民法第832條=民法第83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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