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共有人雖已訂立分割協議書,不想履行分割可以怎麼做?
問題摘要:
共有物的分割應以協議分割為優先選擇,只有在協議分割契約消滅或無法履行時,方可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協議分割作為共有物分割的主要方式,不僅是共有人間自主解決紛爭的重要工具,也是法律所支持的一種終結共有關係的途徑。在共有人不履行協議的情況下,其他共有人可以透過訴訟請求履行協議,但必須以協議內容為基礎,並確保全體共有人依法履行義務。法院的判決將為協議分割的執行提供法律保障,而取得確定判決後,當事人應及時向相關機關辦理分割登記,以完成權利的最終變動。對於共有人而言,應充分認識協議分割的法律效力和程序規範,避免因不履行協議或未能遵守法律程序而導致權益受損。這樣的法律設計不僅有助於促進共有物分割的高效處理,也為解決共有關係所引發的糾紛提供一套合理且可行的制度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共有物的分割方式,以協議分割為原則,裁判分割為例外。在法律制度下,協議分割是指共有人之間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協議分割契約並依此處理共有物分割的方式,這種方式具有靈活性且能夠有效降低訴訟成本和時間。然而,若協議分割契約成立後,部分共有人拒絕履行契約內容,例如拒絕辦理分割登記,則情況會變得更加複雜。根據法律規定,在共有物分割契約有效存在的情形下,當事人不得立即請求法院進行裁判分割,因為協議分割的契約效力尚未消滅。當事人只有在協議分割契約因消滅時效完成而失去效力時,才得以請求法院進行裁判分割,這點在民法中有明確規範。
如成立「協議」,則共同繼承人即取得「履行協議之請求權」,此項權利性質上屬於「債權請求權」,繼承人可以依此向法院訴請「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之訴」。在此訴訟程序中,法院需判命所有共有人依協議分割契約履行其對其他共有人所負之義務,只有在全體共有人均履行協議的情況下,才能實現分割協議的最終目的,即終結共有關係。協議分割作為消滅共有關係的重要機制,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前提是全體共有人必須按照協議履行相關義務。如果有共有人不履行分割協議,此時其他共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全體共有人履行分割協議。當法院作出確定的勝訴判決後,當事人可持該判決向地政機關辦理相關的分割登記。然而,需特別注意的是,一旦已經就協議分割提起履行之訴並取得確定判決,當事人便不能再另行提起共有物分割的訴訟,這是基於分割協議具有排他性及終局性的法律效果。
如果有共有人不履行分割協議,這時候是可以向法院訴請全體共有人履行分割協議,在取得確定勝訴判決後,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但不能再提起共有物分割的訴訟。按最高法院90年第11次民庭決議之見解,共有物之協議分割,係以消滅各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共有關係為目的,因之各共有人起訴請求他共有人履行協議分割契約,所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為命各共有人(包括原告及被告全體),依協議分割契約所訂分割方法協同辦理分割登記。
共有物之協議分割,係以消滅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共有關係為主要目的。因此,當共有人起訴請求其他共有人履行協議分割契約時,其訴訟聲明應包括命全體共有人(無論原告或被告)依照協議分割契約所訂立的分割方法,共同協力辦理分割登記。此項判決的效力不僅針對未履行協議的共有人,也涵蓋全體共有人,確保分割登記的合法性和完整性,並達成協議分割的最終效果。由於協議分割本質上是共有人間的契約關係,其核心目的在於透過共識解決共有物的權利分配問題,法院在判決中應充分尊重協議內容,同時要求所有相關人員依法履行契約,保障各方權益。
但畢竟這是債權性質之請求權,依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意味著若協議分割契約成立後,共有人未能在15年內依據協議辦理分割登記或主張相關權利,該協議的法律效力將因消滅時效的完成而終止。在此種情形下,當事人方可轉而依據民法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這是因為裁判分割的前提是協議分割契約已無效或無法履行,而裁判分割的目的在於通過司法程序解除共有關係,重新分配共有物的權利。
就共有一筆土地的案例而言,假設雙方在16年前訂立協議分割契約,但未辦理分割登記。16年後,要求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但遭到拒絕。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協議分割契約已經成立且經過15年的消滅時效期間,該協議的效力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因此無法再依該協議分割契約主張B履行義務,但可以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
若共有人未能履行分割協議且其他共有人已提起履行協議之訴,法院在判決中通常會要求被告協助完成分割登記的義務,而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也需一併履行協議所訂義務。此一做法旨在透過法律程序強化協議分割的執行力,避免因部分共有人拒絕履行而導致分割程序停滯或失效。同時,協議分割的法律效力及排他性也體現在禁止雙重訴訟的規範中。當事人若已依協議分割提起履行之訴並取得判決結果,即不得再以共有物分割為由提起訴訟,這樣的限制有助於確保分割行為的穩定性和終局性,防止反覆訴訟對司法資源的浪費。
此規定的目的在於避免共有人因一方的怠於履行而長期處於不確定的法律狀態,同時也為解除共有關係提供一條司法途徑。裁判分割的結果將由法院依據共有物的性質、價值以及共有人之間的實際需求作出判決,以公平分配共有物的權利並消滅共有關係。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裁判分割的成本和時間往往高於協議分割,因此在可能的情況下,仍建議共有人通過協商解決分割問題,避免進一步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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