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進行清算登記之共有土地能否分割?

07 Feb, 2025

問題摘要:

假扣押的目的在於禁止債務人將假扣押的財產轉移給他人或設定其他負擔,以確保未來的執行。然而,將共有財產進行分割並不等同於將自己的所有財產轉移給他人或設定負擔,因此分割後各共有人的財產並不會因此而減少價值或難以執行。因此,即使法院對共有物實施假扣押,也不意味著禁止其分割。然而,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的規定,對於假扣押所涉及的財產,其禁止處分的登記屬於限制登記。共有人無法僅透過協議自行分割土地,而必須依法向法院請求判決進行分割程序。

 

律師回答:

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進行清算登記之共有土地能否分割?前揭禁止處分旨在防止債務人將其財產移轉於他人或設定負擔,以保全未來可能的強制執行。這一措施的核心目的是確保債務人所持財產的完整性,以便日後的執行程序能順利進行。然而,共有物的分割並不屬於將財產移轉於他人或設定負擔的行為,而是對共有狀態的調整與分配。共有物的分割本質上並未減少共有人財產的價值,也不會使財產的執行變得困難,因此,即使共有物已經被法院實施假扣押,仍然不妨礙分割的進行。

 

分割共有物的目的在於將原本處於共有狀態的財產分配為各共有人單獨所有的部分,從而終止共有關係。這一過程不涉及權利的外部移轉或新設定負擔,而僅是在共有範圍內進行內部的權利分配。分割後,每位共有人獲得的財產價值與其應有部分一致,並不因分割而導致財產價值的減少或執行困難。因此,從假扣押的保全目的來看,分割共有物並不違反禁止處分的初衷。

 

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規定,當土地已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依法院裁定進行清算登記後,若尚未完成塗銷登記,登記機關應停止該土地權利相關的新登記。此規定旨在保護相關權利的保全效果,防止在保全措施生效期間因新增登記行為而影響財產權的穩定性或損害債權人利益。然而,規定中也明確列出若干例外情形,在特定條件下可進行登記,不受上述限制。

 

例外情形與本案相關者,如法院的確定判決,申請移轉、設定或塗銷登記的權利人為原假處分登記的債權人,則可進行相關登記。在此情形下,申請人需檢具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執行分署核發的「查無其他債權人併案查封或調卷拍賣之證明書件」,以確保新登記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及其他無礙禁止處分目的的登記,也可以進行,但需經審慎審查,確保該登記行為不影響保全措施的有效性。

 

此外,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進一步闡明限制登記的範疇。依據土地法第78條第8款,限制登記是指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的登記。這類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以及其他依法律禁止處分的登記。限制登記的目的在於確保土地權利的穩定性與可執行性,尤其是在存在債權保全或執行程序的情形下,避免因權利變動或處分行為對相關利益人造成損害。

 

然而,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的規定,假扣押所為的禁止處分登記屬於限制登記的一種。限制登記的作用在於限制登記名義人對其土地權利進行處分,而協議分割土地被視為一種處分行為,因此在假扣押禁止處分登記的情況下,共有人無法以協議方式對土地進行分割。在此情形下,共有人只能訴請法院進行分割,由法院作出判決,決定共有物的分割方式。法院的判決具有法律強制力,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假扣押限制登記對分割的障礙。

 

假扣押之禁止處分,其目的在禁止債務人將假扣押之財產移轉於他人或設定負擔,以保全將來之執行。分割共有物並非將自己所有財產移轉於他人或設定負擔之行為,分割後各共有人之財產並不因而減少價值或難於執行,故共有物縱經法院實施假扣押,亦非不得分割(最高法院59年度台上字第180號判決)。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之規定,假扣押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屬限制登記,故共有人無法以協議分割土地,而只能請求法院判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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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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