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割有什麼限制?
問題摘要:
這篇文章討論共有物的分割過程及相關法律規定。共有物指由多人共同擁有的財產,如土地或建築物等。分割是指將共有物按照每個共有人的持分分配給各自獨自擁有的過程。根據民法第824條的規定,共有人可以通過協議或向法院請求分割共有物的權利。在共有土地分割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一些問題與限制。例如,特定目的不可分割,如共有道路、界標、界牆等。另外,契約中訂有不分割的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期間內不能進行分割。此外,法令也可能禁止某些情況下的分割,例如建築基地、法定空地、面積過小或是在土地重劃區徵收期間。想要進行土地分割時,還需注意土地的最小分割面積限制,尤其是耕地,每人所得面積應大於0.25公頃,否則不得進行分割。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分割共有物是一種釐清產權、結束共有關係的法律機制,適用於共有財產如土地、建築物等資產的分配。當共有人中有一人希望結束共有關係時,即可透過協議或訴訟分割共有物,確保各持有人單獨擁有其應有部分。
分割共有物,將共有物的不同持有人之間分割來做分配的過程。共有物可以是財產、土地、建築物或其他資產,由多個人共同所有,當共有人間有一人希望結束共有關係時,就需要進行分割。
共有物分割的限制條件反映法律對土地使用效率與公共利益的重視。對於涉及分割的共有人,應詳細解相關法令限制及例外規定,並在分割前充分評估是否符合分割條件。若有疑問,可向地政機關或專業律師諮詢,以確保分割行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白話文就是說, 兩個以上的人在法律上對於某個財產都有所有權時,可以一起用協議的方式分配這個財產,或向法院起訴請求分配這個財產,將大家共同擁有的東西,像是土地或不動產財產之類的,分成每個人獨自擁有的部分,稱為分割共有物。
共有物者,指得是數人所共同所有之物。應有部分,則指一共有人對於該物擁有的抽象比例,又稱「持分」。民法第824條定有關於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得協議分割,或訴請法院進行分割。
分割共有物的基本原則
共有物是指多位共有人共同擁有的資產,各共有人擁有應有部分的抽象比例,亦稱為「持分」。根據《民法》第823條第1項,共有人有權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這被稱為「共有物分割自由原則」。然而,若共有人訂有不分割協議,分割請求需遵守協議的期限(一般為15年)。
共有土地分割疑問也越來越多,除繼承外,許多人在購買土地時會拉著親朋好友集資,希望以共有土地的形式持有,一起購買土地可以減少資金風險,但是日後在土地分割流程、土地分割條件、共有土地使用權、共有土地買賣或土地貸款上可能會產生糾紛。
「分割」是用來處理「共有關係」的一種機制,是一種讓共有關係消滅的處分行為。因為共有關係使共有物用益與管理難以圓滑進行,產生經濟上不利益,立法政策上會盡量使共有關係消滅為原則。民法第823條第1項本文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一般稱之為「共有物分割自由原則」,此分割請求權沒有時間限制,不過若共有人間若達成「分割協議」則共有人請求協議內容分割的期間為15年。
分割共有物的法律程序
協議分割
共有人可透過協議方式分割共有物,將財產分配為各自單獨擁有的部分。這是最簡單且非訴訟的解決方式。
裁判分割
若協議分割無法達成,任一共有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根據共有物的性質、經濟效用及共有人利益裁定分割方式,並以原物分割為原則,除非因法律或事實上的困難,才採變價分割。
如:共有土地分割時土地持有人分配不均、侵占、買賣及貸款上遇到困難等問題。這時土地持有人就需要辦理共有土地分割來釐清土地的產權。
分割共有物的限制條件
分割共有物是解決共有關係的重要法律途徑,但由於涉及土地用途、公共利益及法律規範,分割共有物並非總是可行。土地共同持有分割雖然並不難,但卻有許多土地強制分割要件:
法令禁止分割
法律對於某些特殊情況下的土地分割設有限制,主要目的是保護公共利益和土地的經濟效用。
最小面積限制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可根據地方經濟情形,對土地的最小面積作出規定。例如,耕地分割後每人所得面積不得低於0.25公頃,否則不得分割。此規定旨在防止土地過度分割,影響農業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遺產稅未清
根據法律規定,若遺產稅尚未繳清,遺產不可進行分割,以確保稅收不受損失。依照法律的規定遺產稅還沒有繳清前,是不可以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違反的話要處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如果於事前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的話,就不在此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41條、第50條)
土地重劃區限制
在土地重劃區域,政府可依需要限制土地的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以維護重劃工作的完整性。
如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
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如道路。
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惟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因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
有些土地或物件因其特定用途,法律禁止進行分割,以避免影響其功能或公共利益。
共有道路
作為公共通行用途的道路無法分割,因為分割可能妨害公共通行權。
界標、界牆
此類標示物具有重要的界定功能,若分割會影響鄰近土地的界線確認,因此不得分割。
建築基地
區分所有建物的建築基地需保持完整性,為確保建物的結構安全及整體性,法律禁止分割。
契約限制
共有人可透過協議約定不分割的期限,但必須遵守法定上限。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若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可隨時請求分割。
土地登記規則第105條規定,共有物分割應先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再申辦所有權分割登記。但無須辦理標示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因此,應辦理下列登記: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僅地號分割,權利仍維持原共有狀態並未變動。土地所有權分割登記:將原本共有之權利狀態,變動為各自單獨所有。
分割共有物旨在避免因共有關係導致管理或使用上的困難,提升財產的經濟效用。透過協議或法律途徑分割,既能保護共有人權益,也能確保財產的最優化利用。對於耕地、小面積土地或特殊用途資產,共有人需特別注意法律的分割限制,以免影響分割的合法性與效益。
-房地-共有物分割-不能分割-分割限制-
瀏覽次數: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