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分割如何進行?土地應如何分割?
問題摘要:
當多人共同擁有一筆財產(如土地或不動產)時,若有共有人希望結束共有關係,就需要進行分割。主要內容包括:調查土地登記資料:確認土地的登記狀況及使用分區,以及是否有法令規定的限制,例如農地分割時不得細分小於0.25公頃。現場簡圖和相關資料:繪製現場土地簡圖,包括土地使用現況、鄰近道路、建物或其他地上物的情況等,並提供照片和相關建物謄本等資料。卷證資料整理:在審理期間,將送達回證、當事人資料等卷證資料進行分類整理,以利審理程序的進行。履勘程序:法院安排履勘,確認土地位置、使用狀況、是否有地上物等,並請地政人員協助測量,以確保履勘的有效進行。審理程序:根據履勘結果,法院訂定審理期日,通知當事人提出分割方案。在審理時,法院可能會就提出的多個分割方案進行匯整,以便選擇最適合多數共有人利益的方案。被告需具體表明對分割方案的反對意見,並提出他們認為適當的分割方式,以免浪費庭期。這些步驟和程序旨在確保分割共有物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並最大程度地滿足所有共有人的權益和需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不動產依其所有權的形態有「共有」與「單獨所有」之分,共有不動產所有權人如欲消滅共有關係,可以進行「協議分割」(民法第824條第1項);但如果協議不成時,則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
共有物分割的基本原則
共有物的分割是為了解決多個所有權人之間的共有關係,將共有物分配給各個共有人。這種分割可以透過協議來進行,也可以通過法院的裁判來解決。協議分割是最優先的選擇,但如果共有人無法達成協議,則需要訴諸法院進行裁判分割。
分割共有物,將共有物的不同持有人之間分割來做分配的過程。共有物可以是財產、土地、建築物或其他資產,由多個人共同所有,當共有人間有一人希望結束共有關係時,就需要進行分割。
白話文就是說, 兩個以上的人在法律上對於某個財產都有所有權時,可以一起用協議的方式分配這個財產,或向法院起訴請求分配這個財產,將大家共同擁有的東西,像是土地或不動產財產之類的,分成每個人獨自擁有的部分,稱為分割共有物。
裁判分割的程序與要求
在裁判分割的過程中,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全體共有人參與訴訟:分割訴訟中的原告與被告必須涵蓋全體共有人。所有同意分割的共有人都必須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而不同意分割或不同意原告提議的分割方式的共有人應被列為被告。如果有共有人不反對分割但不願意作為原告,亦需將其列為被告。
合法的分割限制:如《民法》第823條規定,如果有法律或契約約定不能分割,則分割請求可能被駁回。例如,耕地分割後每個持有者的面積不得低於0.25公頃,或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不能分割。
在進行裁判分割之前,須先審視有無限制分割的情形存在,即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的期限」情形時,就不得分割。
必須由同意分割的共有人全部一同起訴,並且要以不同意分割或不同意原告分割方法的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來進行訴訟,又如有人不反對分割,但不願意起訴當原告時,也要把他列為被告,所以裁判分割訴訟中的原告加上被告,必須等於全體共有人,如此訴訟才會合法,此即所謂的「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調查與準備工作
法院在進行裁判分割時,通常會優先考慮原物分割,即直接將土地劃分給各個共有人。如果原物分割會導致土地的價值損失或難以使用,法院可能會選擇變賣土地,並將所得價金分配給各共有人。一般共有物分割,利害關係較為單純,然而在土地的情況較為特殊,即在土地進行分割之前,必須詳細調查該土地的所有登記信息和使用情況,確保分割的合法性和可行性。這包括調查土地使用分區、地上物的所有情況、鄰近道路和其他設施的狀況等。這些信息應該在法庭履勘之前準備好,以確保履勘和分割程序的順利進行。
關於這個問題,有關共有土地之調查:
應先調查土地登記謄本資料,上載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為空白者,則應調查土地之都市計畫(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以確認有無因法令規定致使該土地不能分割或有其他限制之情況(如辦理農地之共有物分割時,應注意:農地不得細分小於0.25公頃。共有耕地分割其分割後的筆數原則不得超過共有人數。
此外,因多數當事人均係以盡量維持該共有土地之使用現況而為分割方案之考量,以持續使用地上物或避免因分割而需拆屋還地,故為使法院得以初步了解該共有土地之現況,繪製該土地之現場簡圖,且簡圖內容應包括該土地之使用現況、鄰近道路狀況(如有無聯外道路、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及位置)、附近街廓及商業活動狀況、該土地上有無建物(如有,應標示所有人或使用人、建物門牌、位置、構造、材質、建築年代等)、工作物或其他地上物存在、有無保留意願,以及有無保存登記等,且一併以圖說、照片及建物謄本等方式查報,並註明縱無前揭情況,亦應提出該土地之現況照片供本案參酌。
履勘與審理:
法院在進行土地分割的履勘時,應詳細檢查土地的現況、建築物的狀況、以及可能影響分割的其他因素。履勘的結果將作為法院決定分割方式的基礎。在審理過程中,法院通常會根據原告和被告所提的分割方案,結合實地調查結果來制定最合理的分割方案。
又,除該共有土地本身之使用狀況外,亦可命原告以圖說方式指明與該共有土地毗鄰之土地所有人及使用狀況,並提供各該毗鄰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使用分區證明書等。再者,如原告認為該共有土地有高低坡度之明顯落差,且於履勘時有需要聲請專業測量機關繪製等高線者,亦應命原告表明適當之鑑定機關,再由法院審酌是否通知該測量機關會同地政事務所實施測量。
有關分割共有物訴訟之卷證資料編整:
分割的方法,是由法官斟酌當事人的利害關係、共有物的性質、價格、 經濟效用、公共利益等事項,而以公平的方法來自由裁量。假若共有土地在性質 上以原物分配並無困難,而且價值也不會因分割而減損,則法官通常會以原物分 配的方式,也就是將共有土地直接劃分切割並分配各共有人,實務上法官多會請 土地測量人員先繪測並列出幾種可行的方法來參酌選擇,當然當事人也可以表示 意見,只不過還是要由法官來作最後決定。此外,如果分割後土地面積過小,而 難以作通常的使用,那麼法官也可能採取將整塊土地變賣而分配價金的方法來處 理。 至
分割共有物事件可能涉及多筆土地或有共有人人數眾多之情形,而在歷經一段審理期間後,卷證資料即愈趨繁雜,倘併將送達回證、當事人資料等程序事項之資料與實體事項之資料置放於同一卷宗,則將導致卷宗內容紊亂,是可將卷證分別編排「送達證書卷」、「個人資料卷」等類,以利審理程序之進行,且於撰寫判決時,亦方便翻閱。
履勘及審理程序
履勘前之準備
法院審查作業完成後,即可訂定履勘期日,並通知預納測量費用,且至指定地點導引;被告部分則命其按時至共有土地之現場等候。此外,於履勘前,可先善用「門牌電子地圖查詢系統」、「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等網站,列印該筆共有土地坐落位置之地圖及航照圖,將有助於法院對現場情形之掌握,更可促進履勘之有效進行。
履勘時應注意之事項履勘係法院偕同兩造當事人以及地政人員到場,就所欲分割之共有土地,具體指明其所在位置、使用狀況、是否臨路等,因此法官與書記官在現場先確認到場人員,並與兩造解說履勘目的、確認分割方案及使用現況。如有地上物或建物時,首應確認其占用基地面積,一般來說,如建物或地上物方整,可以滴水線方式測量;如老舊殘破或呈現不規則狀,則以投影方式測量,較為妥適,法官並宜請地政人員將測量結果套繪於土地複丈成果圖上。除此之外,亦應確認建物或地上物所有人或使用人為何人等,並請地政人員一併標示於圖上,供將來作為何種分割方案較符合多數人利益及公益性考量之參考。惟倘當事人有表明該土地之地上物已無保留之必要時,亦應於履勘筆錄中詳載,以避免產生爭議。
分割方案的提出和審核
土地複丈成果圖:
在進行土地分割前,法院將依賴地政機關提供的土地複測成果圖,以確保分割方案的準確性和可行性。複測成果圖提供了土地的確切測量和邊界,為制定合理的分割方案提供了基礎。
分割方案的提交和限制:
為確保訴訟的效率和集中處理,法院通常要求不超過三個分割方案。這有助於簡化審理過程,並確保可以集中討論和比較最合適的分割選項。各當事人需提交他們認為合理的分割方案,並明確指出分割的具體範圍和面積。
方案的協調和審查:
法院將對提交的方案進行審核,並可能要求地政機關對方案進行圖紙繪製或進一步的技術評估,特別是在涉及農地或有潛在疑義的分割方案時。
鑑價和補償
鑑價需求:在分割土地後,如果土地的市場價值存在顯著差異,法院可能會要求進行獨立的土地鑑價。這有助於確定需要進行金錢補償的準確金額,以確保各方的利益平衡。
補償機制:
基於鑑價結果,法院可能會要求價值較低的土地部分獲得補償,以確保所有共有人在分割後保持公平的經濟地位。
待地政機關函覆該土地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後,即可訂定審理期日並通知兩造當事人閱卷,命各自提出其分割方案。於開庭時,法院可就兩造所提之分割方案加以匯整,且以不超出3個分割方案為佳,方能使得訴訟程序之進行更為集中、有效率,並符合多數共有人之利益。嗣法院即可將分割方案函請地政機關繪製複丈成果圖,倘共有土地為農地或兩造所提之分割方案似有疑義時,亦可一併向地政機關詢問(如共有土地為農地,關於該農地可分割之筆數,即可一併函詢地政機關)。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分割後的土地價值出現較大差異,法院可能要求進行鑑價,並對價值較低的一方進行金錢補償,以平衡共有人之間的利益。倘認採某一分割方案,將使分割後之土地價值有所落差,而有相互補償之必要時,亦應請兩造就該分割方案是否送鑑價,以及鑑價單位為何表示意見。
這些規定和程序的設計旨在確保分割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並盡可能地保護所有共有人的權益。如果你還有進一步的疑問或需要更多的法律建議,隨時可以與我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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