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分割後共有人不履行怎麼辦?協議分割契約的時效消滅了怎麼辦?

22 Aug, 2024

問題摘要:

若有共有人不履行分割協議,其他共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全體共有人履行分割協議。如果法院判決確定勝訴,確認分割協議的內容後,可以向地政機關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這樣一旦有了法院確定的判決,可以強制要求分割協議的履行,而不需要再次提起共有物分割的訴訟。然而,如果協議分割契約的時效已經屆滿而未達成新的協議,此時全體共有人又無法再次達成新的協議分割契約,那麼唯一的選擇就是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的訴訟,讓法院根據民法第824條的規定,命定適當的分割方式和分配結果。因此,在共有物的分割過程中,根據不同的情況和法律規定,共有人可以選擇合適的法律途徑來解決分割問題,保障各自的權益。

律師回答:

如果有共有人不履行分割協議,這時候是可以向法院訴請全體共有人履行分割協議,在取得確定勝訴判決後,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但不能再提起共有物分割的訴訟。

 

協議分割及其履行

協議分割允許共有人透過共識避免法律訴訟,這種方式的優點在於節省時間與費用。然而,當其中一方共有人拒絕履行已達成的分割協議時,其他共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強制履行協議。若法院作出勝訴判決,則可以根據該判決向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登記。

 

協議分割是指所有共有人就分割方式達成一致意見後進行的分割,這種方式比較快捷且成本較低,因為它避免了法律訴訟帶來的時間和金錢成本。共有人可以自由選擇分割的具體方式,例如原物分割、價金分配或抽籤分配等。

 

按最高法院90年第11次民庭決議之見解,共有物之協議分割,係以消滅各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共有關係為目的,因之各共有人起訴請求他共有人履行協議分割契約,所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為命各共有人(包括原告及被告全體),依協議分割契約所訂分割方法協同辦理分割登記。

 

如就該共有關係達成分割協議,惟共有人拒絕履行該協議,自應提起訴訟請求履行,惟依據上開見解,不僅被告,原告亦須協同辦理,因此,僅聲明請求己應移轉其應有部分應不合法,法院應闡明其補足之。

 

所謂請求履行分割共有物協議,有無聲明拘束性原則之適用,本文從通說以及實務之見解,此訴訟之性質為給付訴訟,與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訟不同,非屬於「形式之形成訴訟」,仍有聲明拘束性之適用。如果法院認為該協議分割共有物之契約有無效事由,則法院得闡明其是否變更其訴為請求裁判分割,惟在當事人未變更之前,基於聲明之賜拘束性,不得為當事人另訂分割之方法。

 

裁判分割的情形

當共有人間無法達成分割協議,或協議分割因時效消滅或其他原因無法實施時,任何一方共有人均可向法院提起裁判分割的訴訟。法院的分割裁判將依據實際情況決定最合適的分割方法,如原物分割或價金分配等。

 

因之,當協議分割契約的罹於時效後,全體共有人又不能再次達成協議分割契約時,則只能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的訴訟。

 

當共有人之間無法達成協議時,任何一方共有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定分割方式。這種方式通常涉及更多的時間和成本,但可以解決共有人之間的僵局。如有協議就不用裁判分割。

 

分割的限制

法律對分割也設有一些限制,例如:

 

法律禁止分割:某些財產因特殊法律或規定,不得進行分割。

使用目的限制:如果財產的使用目的因分割而無法實現,則不能分割,例如特定設施的完整性至關重要。

契約限制:共有人之間可能會約定在一定期限內不進行分割。

 

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此項規定,旨在消滅物之共有狀態,以利融通與增進經濟效益。不動產共有人協議分割後,其辦理分割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共有人中有為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而拒絕給付者,該協議分割契約既無從請求履行,協議分割之目的無由達成,於此情形,若不許裁判分割,則該不動產共有之狀態將永無消滅之可能,揆諸分割共有物之立法精神,自應認為得請求裁判分割。

(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2688號判例)

 

民法的一大宗旨是鼓勵消滅物的共有狀態,以利於財產的獨立使用與管理,促進經濟效益。因此,當協議分割無法達成或遭遇執行障礙時,法院通常會支持裁判分割的請求,以保證不動產的有效利用並終結共有狀態。

 

-房地-共有物分割-協議分割-

(相關法條=民法第824條=民法第823條)

瀏覽次數:4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