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原物分割之分割方案時,會考量那些因素?

08 Jul, 2024

問題摘要:

在裁判分割的過程中,法官會考慮各方的利益、共有物的性質、現況使用情況以及分割後的經濟效益等因素,以公平合理的方式作出判決。此外,法官在裁決時也需尊重多數共有人的意見,特別是在持分及人數方面。原物分割予全體共有人,這是分割共有物的基本原則,即將共有物根據每位共有人應有的份額分割給他們。只有在原物分配有困難時,才會考慮其他方法如變價分割。如果有些共有人無法按其應有份額接收分割的部分,法院可以考慮以金錢補償方式來解決。當原物分割有困難或不適當時,法院可以決定變賣共有物,再將出售後的價金按照各共有人的應有份額分配。法院也會採取部分原物分割,並將剩餘部分變賣的方式來進行分割。

律師回答:

裁判分割是由法官聽取原告被告的意見後,再行斟酌各項因素,包括當事人利害關係、共有物的性質、共有物的使用現況、分割後的經濟效用等,而以公平適當的方法來斟酌判決。

 

裁判分割的方法,依民法第824條規定,雖然是由法官斟酌衡量,但並不是法官自己決定的任意方式!法律上,就分割的方法,是有定其原則、例外的先後順序的!

 

裁判分割共有物的過程涉及多個因素,且法院需要以公平且實際可行的方式進行判決。這種裁判方式特別適用於當共有人間無法達成分割協議時,法院的介入則提供了一個解決死鎖的方法。這種判決不僅反映了共有物的實際使用和經濟價值,還考慮到了共有人的具體情況和權益。此外,這也強調了法院在考量所有相關因素後作出的決定,旨在達到最大公共利益,並確保所有共有人的權益均得到合理處理。

 

法院判決共有物的分割,有採下面四種方法:

 

原物分割予全體共有人

共有物的分割方法,是以原物分割為原則,變價分割為例外,且必須在原物分配有困難時,才選擇變賣,變賣後再以價金分配給各共有人。

 

如果法官衡酌後,認為共有物採取以原物分配的方法,沒有困難的話,原則上就會以原物分配的方法來分割。也就是說,如果共有物是土地,那法官就會將共有土地直接分割並分配各共有人,決定各共有人分配到的範圍、位置、大小等。

 

原物分割予部分共有人並金錢補償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果共有人中,有些人是不能按照他的應有部分受分配的話,可以採用金錢補償的方式。當共有物以原物形式分割,而某些共有人的分得部分價值高於其應有部分時,這些共有人需要向價值較低的共有人支付補償。補償的金額將根據各人所短缺的價值比例來決定。這種做法旨在確保所有共有人在分割後能夠得到與其原有持份相對應的價值,從而保持了公平性並確保共有物分割的原則得以實現。

 

如何處理共有人中無法直接按其應有部分接受分配的情況。按照民法第824條第3項的規定,如果在原物分割過程中,共有人的實際分得部分在價值上無法完全符合其在共有物中的持份比例,則可以通過金錢來補償那些分得較少的共有人。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245號判決意旨

共有物之分割,如依原物之數量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值不相當,而須以金錢補償者,應依原物之總價值,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算出其價值,再與各共有人實際分得部分之價值相較,由分得較高之共有人,就其超出應有部分價值之差額部分,對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全體為補償,並依各該短少部分之比例,定其給付金額。

 

最高法院85年台上第2676號判例意旨

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復為民法第824條第3項所明定。又共有物之原物分割,依民法第825條規定觀之,係各共有人就存在於共有物全部之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使各共有人取得各自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故原物分割而應以金錢為補償者,倘分得價值較高及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均為多數時,該每一分得價值較高之共有人即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全體為補償,並依各該短少部分之比例,定其給付金額,方符共有物原物分割為共有物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之本旨。

 

變價分割

原物分配顯然有困難的話,可以選擇變賣共有物,再以價金分配給各共有人

 

如果共有物經過分割後,可能並不適當或有困難,例如分割後的土地因為面積過小,會導致難以利用,那麼法官也有可能不採取原物分割的方式,而改採取將共有的土地變賣,將變賣後的價金進行分配的方法。

 

原物分割兼變價分割

以原物的其中一部分分配給各共有人,其他部分則變賣,以價金分配給各共有人。補償機制的設立也是為了避免在物理分割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任何價值不均問題,確保每個共有人都能在分割後得到公正的待遇,無論其分得的實際物質部分價值如何。

 

(1)尊重「多數」(人數及持分多寡)共有人之意見;

(2)考量共有不動產之長期及現況使用情形(如土地上有建物);

(3)以盡量不找補為原則;

(4)土地分割結果不發生袋地;

(5)持分換算面積過小者,可能會採取金錢找補之方式。 

 

法院通過聽取各方的意見和評估共有物的狀況來決定最適合的分割方法,確保分割後的結果對所有共有人都是公正的,同時也盡量減少對共有物價值的影響。在這個過程中,法院的角色是至關重要的,它保障了法律的正確實施並解決了共有物的實際問題。這些方法的選擇,不僅要符合法律規定,還要考慮到共有物的特定情況和實際需求,以確保最終的分割方案是合理且可執行的。

 

-房地-共有物分割-裁判分割-

(相關法條=民法第8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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