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什麼時候可以解約?

30 Nov, 2017

律師回答:

常有人詢問這個問題,通常過程是買主(房屋買受人)在買屋締約後,發現房屋有瑕疵,其中嚴重或未符合契約內容(預定品質)狀況,買主通常有一點不願意買,就想要解約,可是問題重點是,依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而依同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所謂「交付」在不動產買賣習稱為「點交」手續。

 

但問題是點交前,如果就不想買,可以解約不點交嗎?依最高法院     99年度台上字第2443號判決所示:「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除有顯失公平之情形外,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甚明。買受人此項解除權,為特殊的法定解除權,無待於催告出賣人先行修補瑕疵,即得行使。又有關瑕疵擔保之規定,原則上於危險移轉後,始有適用,但在危險移轉前,買受人已發覺其物有瑕疵,倘出賣人無法提出無瑕疵物,或擔保除去該瑕疵後給付,則買受人亦有拒絕受領瑕疵物之權利,並解除契約。」所以答案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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