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鄰居很吵,怎麼辦?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針對相鄰足以妨礙他人生活安寧的噪音,是否超過管制標準,分別受到噪音管制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規範,相關法令如
(一)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二)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即「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一、燃放爆竹。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三)噪音管制法第9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一、工廠(場)。二、娛樂場所。三、營業場所。四、營建工程。五、擴音設施。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前項各款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被害人可以向環保局查詢並申請檢測是否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再由警察機關分別依相關規定處理。而依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若讀者認為鄰居活動噪音干擾生活,可自行蒐證錄音、錄影,並請環保局監測其音量分貝及次數已超過噪音管制標準,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由警察機關以妨害安寧秩序為由,裁罰鄰居最重新台幣6千元。
另外,如果噪音擾人且情節重大,也可依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訴請法院排除噪音侵害,並得請求鄰居賠償精神損害。然而白天小孩嘻鬧、成人聊天、講電話,除非其密集程度及音量分貝已超出一般社會能忍受的程度,否則法院恐難認定鄰居構成侵害,因此需要更積極搜證行為。若能證明精神上受有損害,如有診斷證明書,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同法第195條規定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瀏覽次數:4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