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屋二賣時,該如何處理?

01 May, 2017

律師回答:

按屋主與先買主訂立房屋買賣契約後,就同一房屋又與後買主訂立內容相同之買賣契約,稱為「一屋二賣」,依據債權契約之相對性,賣方與後買主所訂買賣契約,其效力並不影響先買主契約之效力,然因房屋只有一棟,賣方如就後買主之契約為履行,先買主即無法取得該屋,反之,賣方如就先買主之契約為履行後買主即無法取得該屋。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38號判例所示「賣主就同一標的物為二重買賣,如前買約僅生債權關係,而後買約已發生物權關係時,前之買主不得主張後買約為無效。」、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3243號判例所示「買賣契約僅有債之效力,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因此在二重買賣之場合,出賣人如已將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後買受人,前買受人縱已占有不動產,後買受人仍得基於所有權請求前買受人返還所有物,前買受人即不得以其與出賣人間之買賣關係,對抗後買受人。」、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938號判例所示「買賣契約僅有債之效力,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本件上訴人雖向訴外人林某買受係爭土地,惟在林某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上訴人以前,既經執行法院查封拍賣,由被上訴人標買而取得所有權,則被上訴人基於所有權請求上訴人返還所有物,上訴人即不得以其與林某間之買賣關係,對抗被上訴人。」。

 

避免上開問題,如透過銀行價金信託或價金履約保證,將價金交付予銀行,俟產權移轉後再將價金給付予買方,當然交易完成簽約時,立即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或依土地法辦理預告登記,完成所有程序後,再由出賣人出具同意書辦理塗銷限制登記。買賣雙方可以各請代書,經過雙重確認,避免被詐騙,雙方一有糾紛後,會以法院判決為準,如果有事先公證,可以減少打官司的拖延期,避免建商趁機脫產或是被轉賣,履約保證,透過建經公司價金信託,避免簽約金及訂金被建商、屋主私吞。於此種情形,未能取得房屋產權之買主得依民法第226條、第256條規定解除買賣契約並向屋主請求損害賠償。此際,屋主若是故意欺瞞,企求不法利益,尚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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