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屋二賣時,該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一屋二賣」情況確實存在法律上的相對性原則,即使前後兩次的買賣契約內容相同,但是後買賣契約的效力並不會影響先前的買賣契約。然而,因為房屋只有一棟,當賣方履行了後買賣契約,就無法再將該屋交付給先買主;反之亦然,如果賣方履行了先買賣契約,後買主也無法取得該屋。如果後買賣契約已經生效,包括產權移轉登記完成,則前買主無法主張後買賣契約無效。同時,如果賣方已將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後買主,即使前買主已經占有該房屋,後買主仍然有權要求前買主歸還房屋。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帶來的問題,透過銀行價金信託或價金履約保證的方式是一個很好的解決方案。這可以確保交易中的價金在房屋產權移轉後再交付給賣方,從而避免了前後兩次買賣契約之間的衝突。此外,確保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也是非常重要的,這樣可以明確確立每個買主的權益地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按屋主與先買主訂立房屋買賣契約後,就同一房屋又與後買主訂立內容相同之買賣契約,稱為「一屋二賣」,依據債權契約之相對性,賣方與後買主所訂買賣契約,其效力並不影響先買主契約之效力,然因房屋只有一棟,賣方如就後買主之契約為履行,先買主即無法取得該屋,反之,賣方如就先買主之契約為履行後買主即無法取得該屋。
買賣契約同等有效
在「一屋二賣」的情況下,先買主與賣方之間的買賣契約,以及後買主與賣方之間的買賣契約,均屬有效的債權契約。這些契約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並沒有優先順序。這是因為債權契約具有相對性,即其效力僅限於契約的雙方當事人,不涉及第三人。
前手買家只能對賣家主張買賣契約上的權利,前手買家對於後手買家則不能主張任何權利此即債權相對性。而債權平等性是指數個債權間,彼此並沒有優先順序,也就是前手買家不能因為簽約在先,就要求買家「先」移轉房屋所有權給自己,而不移轉所有權給後手買家。
物權的確立與轉移
然而,當物權(如所有權)轉移給其中一位買主時,該物權對所有第三人均具有效力。也就是說,當後買主完成了所有權的轉移登記,後買主的物權優先於前買主的債權。這點在以下判例中得到了確認:
如果前購買合約尚未轉變為物權(即所有權尚未轉移給先購買者),而後購買合約已經完成了所有權的轉移,那麼先購買者不能主張後購買合約無效。這表明,在物權轉移完成之前,即使存在先前的購買合約,後購買者仍可通過完成所有權轉移來確保其權益。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38號判例所示「賣主就同一標的物為二重買賣,如前買約僅生債權關係,而後買約已發生物權關係時,前之買主不得主張後買約為無效。」、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3243號判例所示「買賣契約僅有債之效力,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因此在二重買賣之場合,出賣人如已將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後買受人,前買受人縱已占有不動產,後買受人仍得基於所有權請求前買受人返還所有物,前買受人即不得以其與出賣人間之買賣關係,對抗後買受人。」、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938號判例所示「買賣契約僅有債之效力,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本件上訴人雖向訴外人林某買受係爭土地,惟在林某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上訴人以前,既經執行法院查封拍賣,由被上訴人標買而取得所有權,則被上訴人基於所有權請求上訴人返還所有物,上訴人即不得以其與林某間之買賣關係,對抗被上訴人。」。
前買主的法律救濟
對於前買主來說,當發現房屋已經轉移給後買主後,可以根據買賣契約對賣方主張違約責任。這包括:
解除契約:依據民法第226條、第256條,前買主可以解除買賣契約。
損害賠償:前買主可以向賣方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賠償因無法取得房屋所遭受的損失。如果賣方故意欺瞞前買主,則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
前手買家除了可以依據房屋契約條款對賣家主張契約責任以外,如果契約條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還可以依據民法,對賣家主張買賣契約債務不履行。
防止「一屋二賣」的措施
為了防止「一屋二賣」的問題,買賣雙方應該採取以下措施:
銀行價金信託:將買賣價金交付予銀行,俟產權移轉後再將價金給付予賣方。
預告登記:依土地法辦理預告登記,以確保買賣雙方的權益。
代書及公證:雙方可以各自請代書經過雙重確認,避免被詐騙,並且可以進行公證,以減少訴訟時間。
履約保證:透過建經公司價金信託,避免簽約金及訂金被建商、屋主私吞。
這些措施可以有效確保交易的順利進行,避免潛在的財產爭議和法律糾紛。
避免上開問題,如透過銀行價金信託或價金履約保證,將價金交付予銀行,俟產權移轉後再將價金給付予買方,當然交易完成簽約時,立即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或依土地法辦理預告登記,完成所有程序後,再由出賣人出具同意書辦理塗銷限制登記。買賣雙方可以各請代書,經過雙重確認,避免被詐騙,雙方一有糾紛後,會以法院判決為準,如果有事先公證,可以減少打官司的拖延期,避免建商趁機脫產或是被轉賣,履約保證,透過建經公司價金信託,避免簽約金及訂金被建商、屋主私吞。於此種情形,未能取得房屋產權之買主得依民法第226條、第256條規定解除買賣契約並向屋主請求損害賠償。此際,屋主若是故意欺瞞,企求不法利益,尚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
總的來說,對於「一屋二賣」情況,雙方應該仔細考慮法律規定並採取適當的措施,以確保交易的順利進行,避免可能產生的糾紛和法律風險。為防止此類問題,確實需要通過合法和透明的方式進行交易,如通過銀行進行價格信託或履約保證等方法。這些方式可以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法律的保護,並有效避免潛在的財產爭議和法律糾紛。
-房地-房地買賣-一屋二賣-
瀏覽次數:2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