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是什麼一回事?如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31 Dec, 2017

律師回答:

所謂地價稅, 對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課徵田賦外,應課徵地價稅。地價稅課徵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所有權人若於年度中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長短,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以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取得他人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分別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 。

 

即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之公告地價為基礎。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地價公告期間申報者,以公告地價的80%為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可在公告地價80%至120%範圍內申報地價,但超過公告地價120%時,超過部分不計,仍以公告地價之120%為申報地價。但申報價格不足公告地價的80%時,以公告地價的80%為申報地價。

 

「自用住宅用地」適用特別稅率2%,要適用地價稅自用稅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為要件,缺一不可。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須辦妥戶籍登記,且該地房屋無出租、無營業情形。此外,地價稅自用也有面積限制,如為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為限;如為非都市土地,則不能超過700平方公尺。另得注意的是,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雖全國以一處為限,不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是提供成年直系親屬居住,且辦竣戶籍登記,就不受一處限制(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


瀏覽次數:90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