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是什麼一回事?如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問題摘要:
地價稅是根據土地的公告地價,對土地所有權人徵收的一種稅費。以下是一些與地價稅相關的重要事項:納稅義務基準日: 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是每年的8月31日。在這一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成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即使土地在此日期後轉手,原登記上的所有權人仍需負責當年度的地價稅。地價申報: 土地所有權人應在政府公告的地價公告期間內進行地價申報。如果未在指定期間內申報,則以公告地價的80%為申報地價。然而,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公告地價的80%。自用住宅用地: 對於自用住宅用地,適用特別稅率2%。自用住宅用地指的是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理了戶籍登記,且該地房屋未出租或用於營業用途。此外,自用住宅用地的面積也有限制,都市土地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不得超過700平方公尺。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地價稅, 對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課徵田賦外,應課徵地價稅。地價稅是保護土地資源,調節土地利用的重要手段之一,對於土地的使用和開發有著重要的影響。
地價稅是台灣地方政府主要的財政收入來源之一,主要用於調節土地利用、促進土地合理分配、並保護土地資源。這種稅收具有以下幾個重要特點和規定:
納稅義務基準日
地價稅的課稅基準日定於每年的8月31日。無論土地所有權人在該年度內持有土地的實際時間長短,只要在這一天是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必須對全年的地價稅負責。
地價稅課徵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所有權人若於年度中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長短,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特殊情形的課稅基準
法院拍賣取得的土地:以法院核發的權利移轉證書日為基準。
共有分割、公用徵收或繼承取得的土地:分別以法院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基準。
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以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取得他人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分別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 。
申報地價
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在公告地價的80%至120%範圍內申報地價。如果申報的價格超過公告地價的120%,超出部分不予計算,並以120%的公告地價為申報上限。如果低於80%,則以80%的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
即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之公告地價為基礎。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地價公告期間申報者,以公告地價的80%為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可在公告地價80%至120%範圍內申報地價,但超過公告地價120%時,超過部分不計,仍以公告地價之120%為申報地價。但申報價格不足公告地價的80%時,以公告地價的80%為申報地價。
(土地法第167條、土地法第168條)
自用住宅用地的特別稅率
稅率為2%的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已在該地完成戶籍登記,且該地未被出租或用於營業。此外,面積限制為都市土地最大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則不超過700平方公尺。
「自用住宅用地」適用特別稅率2%,要適用地價稅自用稅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為要件,缺一不可。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須辦妥戶籍登記,且該地房屋無出租、無營業情形。此外,地價稅自用也有面積限制,如為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為限;如為非都市土地,則不能超過700平方公尺。另得注意的是,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雖全國以一處為限,不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是提供成年直系親屬居住,且辦竣戶籍登記,就不受一處限制(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
這些規定確保了土地稅收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同時也促進了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土地市場的透明度。理解這些基本概念有助於在涉及土地買賣或管理時,能更好地規劃稅務和合法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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