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要承受前手的積欠管理費?

27 Nov, 2017

律師回答:

今天跟大家說一個常識,就是買房子的人是否要承受前手的積欠管理費,答案是基本不用!有一種錯誤的認知,就是新屋主是否要承接欠繳之管理費,得看規約是否有具體載明此項目。規約固然對於新屋主有效力,但這是指一般效力,不得形成個別債權債務關係,因此,買受人與前手既無承擔管理費之約定,當不會因有規約而形成此一關係。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繼受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係指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關於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之事項而言,如依規約設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專用權,常見如法定空地如何使用、頂樓應如何使用等等,又如依規約所定管理費之計算方式,對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亦有拘束力。

 

惟對於繼受人前手區分所有權人所積欠之管理費,此項債權債務關係原係存在於社區管理委員會與積欠管理費之前手區分所有權人之間,依債之相對性原則,本應向原區分所有權人請求,且其法律關係早已明確,不在前開法條規範範圍內。再者,依現行法規定,管理委 員會對住戶積欠管理費一事,並無公示方法,若將此義務強加於後手區分所有權人,會讓一般交易之第三人遭受不測之損害,亦會對法院拍賣程序造成不利之影響,減低有意承買者之意願,導致抵押權人無法充分受償,妨害經濟發展和資源之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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