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傾斜屋,該如何處理?

25 Feb, 2018

律師回答:

買到傾斜瑕疵房屋(「傾斜屋」)是否應如何處理?首先,此種狀態當然是物之瑕疵,蓋按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且不以物質上應具備者為限。

 

於房屋買賣中,房屋應具備穩固、安全耐用之形體與結構,為買賣雙方所著重者,倘交易之房屋欠缺安全可居住之結構,即應認為缺乏房屋效用,而有物之瑕疵存在。又按房屋具有傾斜、沉陷現象,可能導致居住在內之人平衡感異常,物品難以放置使用,甚至房屋有頹倒、滅失之虞,依通常交易觀念,即有減少或滅失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如此種房屋欲轉售第三人亦有減少價值之瑕疵。

 

而確認瑕疵判斷方式,則依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245號判決所認:「…系爭房屋經結構技師公會鑑定結果,認有傾斜現象,其垂直向傾斜度經測量結果,最大傾斜率為1/133 ,超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審定之臺北市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手冊規定之1/200 ,已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應認該傾斜依通常交易觀念已足以影響交易價值,而有減少或滅失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上訴人主張系爭房屋具有傾斜瑕疵,足以減損其價值,尚非無據」(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325號判決亦同一意旨)。

 

至於,是否得以解約,由於一般認為傾斜屋尚能居住,充其量僅需工程性補償費用外,已加計非工程性補償,該非工程性補償係指依其使用不便及價值折損之程度,額外估列之費用,乃係會影響其價值,是得以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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