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潢訴訟真麻煩?

10 Jan, 2011

問題摘要:

裝修糾紛確實是一個繁瑣而耗時的問題,對於雙方當事人和法院都是一大挑戰。常見的裝修糾紛涉及到各種不同的情況,包括裝修造成的漏水、尺寸不合、材料品牌不符、施工質量不良等瑕疵,以及業主拒絕付款等問題。這些問題往往需要透過法律程序來解決,並可能需要借助專業鑑定來釐清事實。在處理裝修糾紛時,雙方應首先查看契約內容,了解原始合約的範圍和細節。如果有爭議的工作不在契約範圍內,則需要查看是否有額外的變更設計或追加工程的協議。對於已經完成的工作,需要檢查是否存在瑕疵以及瑕疵的嚴重程度,以及是否可以進行修補或減價處理。此外,業主應按照契約規定進行分期付款,並在每一階段完成後進行初驗,以確保工作符合契約標準。在訂立契約時,雙方應盡量明確約定工程的範圍、進度、付款方式等細節,以避免後續發生糾紛。對於工程期間的計算方式,應明確約定是以限期完成、日曆天計算還是工作天計算,以及是否包括國定假日、例假日等。此外,工程完成後應進行驗收程序,確認工作是否符合契約要求,並按照契約規定支付工程款。如果雙方無法就糾紛進行協商解決,則可能需要透過法律程序解決。在法院審理時,會根據契約內容、證據以及相關法律來判決案件。然而,由於證據往往不足,因此可能會導致訴訟時間長、成本高的問題。為了避免這些問題,雙方在訂立契約時應盡量明確約定各項細節,並保留好相關證據,以備日後使用。

律師回答:

處理「裝修糾紛」對於當事人及法院均是一件麻煩事情,裝潢契約所應適用是民法第491條以下關於承攬契約,裝修糾紛的內容通常就是約定未充足之部分,部分借助專業鑑定幫忙釐清的部分外,其他就要由法院依據證據認定,由於裝潢細項非常複雜、繁瑣了,因此一場裝修官司打下來,要耗費很長時間。為避免這個問題,在正式簽約前,一定要充分瞭解裝潢大小事。

 

裝修糾紛中的常見問題

 

常見的裝潢糾紛,對於業主方,包括裝修造成漏水、尺寸坪數不合、品牌和約定有落差等瑕疵,裝潢公司在施工上,發生欠缺契約的約定品質,或功能不符約定使用,及價值減少狀況,業者追加工程款項,灌水裝潢費用,原本約定好只裝潢房屋內部的範圍,最後卻未經屋主同意擅自追加、施作明細不清、事後才被追加費用;而對於裝潢業者,最麻煩就是付款爭議問題,業主動輒以種種理由拒絕付款,如施作瑕疵、拒絕驗收、不承認追加工程等,而收不到錢。如因定作人(業主)行使民法第511條任意終止權,則承攬人(裝修公司)得請求的損害賠償,該如何計算?

 

裝修造成的漏水

尺寸坪數不合

品牌和約定有落差

品質或功能不符

價值減少

追加工程款項未經同意

施作明細不清



 

裝修糾紛中的處理建議

 

簽訂詳細合約:

合約中應包含所有施工項目、材料品牌、型號、產地等細節,並明確標示施工範圍和工程進度。

針對每個工項(如拆除、水電、泥作等)進行詳細約定,避免模糊不清的描述。估價單應清楚列明所有可能的費用,避免事後追加費用。

 

而裝修爭議的特性,針對每個「爭議工項」,如拆除、水電、泥作、輕隔間、木工、油漆、壁紙、燈具、家具、廚具、衛浴、地毯等不同「工種」,每一種「工種」中更可以細分為諸多工項來作認定,基本上都可涉及到以下問題:

 

爭議工項是否為雙方原合約(本工程)範圍?如爭議工項非雙方原合約(本工程)範圍,則雙方有無另成立變更設計或追加工程?以上一堆涉及法律、合約問題,通常發生原因是在合約內容、估價單本身訂得不清不處,甚至設計圖根本只有一兩張。

 

一般工程契約分為總價承包與實作實算,當工程施作數量與契約數量不符時,即為爭議之產生。總價承包合約如工程風險全部歸於廠商,則在業主所定圖說、工作項目、數量等如未能精確予以編列、說明或估算時,對承包廠商必有不公。

 

若爭議工項屬原合約(本工程)範圍,則爭議工項是否未完工,或已完工但有瑕疵,或瑕疵是否重大?或可以修補?或業主應該減價收受?關於爭議工項「品質」的認定,合約中有無明確驗收,或判斷完工(實質竣工)的標準?如涉及材料,有無材料表可供比對?或估價單中是否已約明特定材料(品牌、型號、產地等)?如無特定記載,是否已符合「中等品質」?

 

分期付款條款:

合約中應設立「分期付款」、「分階段請款」、「依工程進度付款」的條款。在各期付款之前,業主應有權利進行初驗,確認前一期工程質量。通過分期付款條款,業主在每個階段結束後確認工程質量後再支付相應款項。設置條款保護業主免於因工程未按合約執行而過早付款。

 

為解決這個問題,裝修合約(尤其針對施工合約)中,關於「分期付款」、「分階段請款」、「依工程進度付款」的合約條款。按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7條第7款、第12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在各期付款之前,業主本應有權利針對前一期業者應完成的部分先予進行初驗,待初驗合格後,業主始有給付次期款項之義務。

 

換言之,在業者往往先收款才施作各期進度的情況下,同時保障業主付款的權益自是合理,具體作法上,將各期付款細分,然後配合業者各期施工進度,在施工時,能夠依進行項目做分階段監工,對業主的保障較為周全。如果施工中發現有裝潢工程瑕疵,要趕快限期命令裝潢公司修補改善。

 

專業鑑定:

在發生爭議時,可以聘請專業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提供客觀的評估報告作為證據。

面對品質或規格爭議,可聘請第三方專家進行鑑定,以客觀方式評估工程質量或瑕疵。

鑑定結果可作為法院判決或和解的依據。

 

設置合理的期限與標準和工期管理:

在合約中明確規範各階段工程的完成標準和期限。對於追加工程,應要求施工方提前書面通知並獲得業主同意。明確約定施工日曆,說明工作天、日曆天、國定假日、民俗節日等是否計入工期。對於逾期罰款應有明確規定,根據逾期天數按一定比例計罰。

 

對於工程期間之計算方式,按政府採購契約要項第44條規定,大致分為以限期完成者;以日曆天計者;以工作天計者等三種情形。由於工作天、日曆天之定義並非明確,往往導致國定假日、民俗節日及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例假日是否計入或不計入工期,往往產生爭議。而工期之訂定與計算,與營造廠商是否遭受逾期罰款更有極大之關聯。有關逾期罰款之計罰方式,較常以遲延或逾期之天數,按一定合約金額之比例計罰。

 

處理工程中的瑕疵和變更:

依據民法第493條,業主應在發現瑕疵後及時通知施工方進行修正。如果業主自行解決問題,有權要求施工方償還必要的修補費用。

 

驗收程序:

合約中應明確驗收標準和程序,確保雙方共同參與並簽字確認。

若對方無正當理由不進行驗收,承包商可依民法第101條規定請求支付工程款。

 

工程實務上所謂的驗收,是指定作人(也就是承攬契約裡發包的一方)確認承攬人(也就是承攬契約中的承包商),是否確實已經依照雙方的約定完成承攬工作,並接受工作物的程序。也就是說,驗收程序的進行,會需要對方與工程包商共同協助確認,對方如果一直不配合,那麼驗收程序就會無法順利完成。

 

我國在工程實務上通常都會約定,工程包商要等到驗收完成之後,才能向對方請領全部或是一部分的工程款,因此如果一個承攬工程遲遲沒有辦法完成驗收的程序,這就代表著工程包商可能無法向對方請領到工程款。法院實務,對方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進行驗收時,通常認為工程包商可以類推適用依照民法第101條規定要求對方付工程款。

 

業主責任:

工程用地之提供為工程施作之前提要件,然「提供工地」究為何種義務?實務上尚有不同之爭論。按民法第507條規定:「工作需定作人之協力行為始能完成,而承攬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若定作人不於前述期間為行為,承攬人得解除契約」,為認為業主提供工係為契約之協力義務。惟實務上卻有認為此乃業主之給付義務(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42號判決意旨參照)。此亦為常見之糾紛。

 

民法第507條的規定關於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力的情況下,承攬人可對定作人的行為進行催告,若定作人不在催告期限內完成必要行為,承攬人可以解除契約。這一條款對於確保工程或任何承攬工作的順利進行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當工作的完成依賴於定作人提供的某些條件或協助時。

 

在實務上,是否將定作人提供工地的行為視為「協力行為」還是「給付義務」的問題確實存在不同的看法:如果被視為協力行為,這意味著承攬人需要定作人的某些行為或條件才能完成工作,而這些行為本身不直接構成合約的主要內容。例如,定作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允許進入工地等。如果提供工地被視為給付義務,則意味著這是定作人必須履行的合約主要條款之一,其不履行可能直接導致合約不能繼續執行。在此情況下,提供工地的行為是合約完成的一個基本和不可或缺的部分。

 

保存證據:

保留所有往來文件、電子郵件、簡訊、LINE 訊息等紀錄,作為證據。

必要時,使用錄音、拍照等方式記錄施工過程和瑕疵情況。

 

雙方通常都欠缺書面證據,而如往來e-mail、簡訊、line訊息紀錄、存證信函,往往都只有口頭說的情況下,只能依靠證人(裝修公司找工班,業主找家人,然後各說各話)說詞,因此造成當事人及法院之困擾。

 

透過上述措施,可以有效減少裝修糾紛的發生,並在發生糾紛時有依據和手段進行合理處理。

 

-房地-裝潢工程-

(相關法條=民法第491條=民法第511條=民法第507條=民法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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