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潢有瑕疵,記得不要擅自修理房屋?

04 Jan, 2014

律師回答:

關於裝潢房屋即是一種承攬契約,由於承攬人對於工作物依法具有修補的權利,因此定作人應依民法第493條以下規定請求修繕工作物,經承攬人拒絕或無法修補始得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此部分可參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31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按就標的物或工作物,出賣人或承攬人固應負無滅失或減少價值或效用之瑕疵擔保責任,惟以從速決定為宜,不應使出賣人或承攬人久負不可知之責任。又就效用有爭執之標的物或工作物,受領之買受人或定作人於責任釐清前,如將之加以改變,致失判斷瑕疵責任歸屬之可能,應視為買受人或定作人已同意受領該物,不得再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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