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動產在查封撤銷前,是處於違約之給付不能之狀態!

03 Oct, 2009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查封程序只是法院拍賣前的一道步驟,用來保全債權人權益防止債務人脫產,其實沒這麼可怕。查封生效後,屋主(債務人)就不能處分、移轉房屋,但仍可繼續占有與使用(居住或營業等)房屋空間,但是對於買受人而論,已經違約而可依契約處理。

 

所謂給付不能,係指依社會觀念,其給付已屬不能者而言。又債務人是否給付不能,以事實審法院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準,如事實審法院最後言詞辯綸終結時;債務人處於給付不能之狀態,縱其不能之情形,將來或除法,仍難謂非給付不能(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2271號判決)。按債務人之不動產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後,在未為塗銷登記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9條規定(修正前為第128條),登記機關既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就債務人言,在查封撤銷前,就其所有土地即喪失處分之權能,處於給付不能之狀態(最高法院70年度第1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88年度台上字第880號裁判要旨參照)。按債務人之不動產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後,在未為塗銷登記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9條規定(修正前為第128條),登記機關既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就債務人言,在查封撤銷前,就其所有土地即喪失處分之權能,處於給付不能之狀態(最高法院70年度第1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88年度台上字第880號裁判要旨參照)。如債務人於查封前將其所有土地出賣與他人,衹須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查封尚未撤銷,此項給付不能之狀態尚在繼續中,即難認該他人有請求債務人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權利(同院69年度台上字第50號裁判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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