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占有共有土地,該如何處理?

01 Apr, 2018

律師回答:

共有土地於是在未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下,共有人擅自使用,其他共有人均得請求返還及不當得利,蓋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均不得排除其他共有人之使用共有物。共有人未就土地設定分管契約,而可就土地特定區塊作使用,,進而導致其他共有人對共有物之使用被妨礙,而權利受損時,則可主張共同人是無權占有共有土地而請求返還,包括占用期間所生利益也可主張返還。

 

刑事部份,主要便係「竊佔罪」的問題,惟按竊佔罪的成立,行為人必須以違反原所有權人的意思,將其他共有人對於不動產原先管領支配關係排除,使該不動產處於自己得任意支配下外,主觀上尚須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與不法占有之主觀故意,才成立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此外,法條中所稱「他人」的不動產,自包括行為人與他人共有之不動產而言。民法上「無權占有」的概念,是指占有人擅自占有他人之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卻沒有任何法律上依據。而竊佔罪的竊佔行為,客觀上雖然也是擅自占有他人之物,但主觀上的故意判斷,基於罪疑惟輕及無罪推定原則,相較於民法必須更嚴格去作認定。

 

由於,此部分需判斷侵害人之主觀上是否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存在;客觀上之行為是否足以表示其有此一犯罪意圖,倘僅未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管理行為,難認是排除其他共有人對該共有土地的使用,尚不涉竊佔罪嫌。綜上所述,就民事部份,共有人所使用之土地面積超過其個人持有部分,其他共有人可請求返還及所獲不當利益,至於是否涉及竊佔則尚須審酌主觀犯意為何,方能判斷。此部分如法務部(76)法檢(二)字第 1793 號雲林地檢(七十五年十二月份法律座談會)所示:甲、按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民法第八百二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亦即公同共有人之權利係抽象的存在於共有物之全部,而非具體的存在於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某甲未徵得某乙之同意,擅自在該公同共有土地二分之一上建屋,僅係是否超越權利範圍而使用收益之民事不當得利問題,與竊佔他人不動產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符。乙、按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某甲既未徵得某乙同意,未分割前即擅自在公同共有土地上營建房屋,縱未逾二分之一,亦難認無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應構成竊佔罪。結論:多數採甲說,如有不法利益之意圖採乙說。

 


瀏覽次數:22697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