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占有共有土地,該如何處理?

01 Apr, 2018

問題摘要:

在民事方面,如果一個共有人擅自使用共有土地,而沒有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其他共有人可以要求返還土地並索取不當得利。這是因為共有人對共有土地應該享有平等的權利,不能排除其他共有人的使用權。即使沒有設立明確的共有土地管理契約,共有人也應該尊重其他共有人的權利。然而,在判斷是否構成竊佔罪時,需要考慮行為人是否有意以違反其他共有人的意思,排除其他共有人對土地的使用權。竊佔罪的成立不僅需要客觀上的行為,還需要主觀上的故意,即犯罪人有意以自己或他人的不法所有權來占有土地。因此,僅僅是未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管理土地,可能不足以構成竊佔罪。總之,在民事方面,其他共有人可以請求返還土地和索取不當得利;而在刑事方面,則需要更嚴格的標準來判斷是否構成竊佔罪。

律師回答:

臺灣的土地大部分都是用「持分」方式被民眾擁有,其中,持分分為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兩種形式。只不過土地持分的原因,大多以繼承有關,因此繼承持分土地被佔用如何處理?甚至持分土地被親戚搭蓋建物又該怎麼辦?共有土地的使用和相關法律問題可分為民事與刑事兩個部分來討論。

 

民事部分-返還請求與不當得利

 

在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共有人擅自使用共有土地的某一部分,其他共有人有權請求返還這部分土地。

其他共有人還可以主張擅自使用者返還在使用期間所產生的不當得利。

 

共有土地於是在未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下,共有人擅自使用,其他共有人均得請求返還及不當得利,蓋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均不得排除其他共有人之使用共有物。共有人未就土地設定分管契約,而可就土地特定區塊作使用,進而導致其他共有人對共有物之使用被妨礙,而權利受損時,則可主張共同人是無權占有共有土地而請求返還,包括占用期間所生利益也可主張返還。

 

如果共有人未就土地設定分管契約而擅自使用特定區塊,導致其他共有人無法正常使用共有物,這些行為可被視為無權占有,其他共有人可以請求返還共有土地的使用權,並要求返還在此期間所生利益。

 

刑事部份

 

主要便係「竊佔罪」的問題,惟按竊佔罪的成立,行為人必須以違反原所有權人的意思,將其他共有人對於不動產原先管領支配關係排除,使該不動產處於自己得任意支配下外,主觀上尚須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與不法占有之主觀故意,才成立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

 

依據《刑法》第320條第2項的規定,竊佔罪需要行為人有排除其他共有人對不動產的支配,並有將不動產置於自己控制之下的行為。

必須有明確的主觀故意,即行為人需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的意圖。

 

此外,法條中所稱「他人」的不動產,自包括行為人與他人共有之不動產而言。民法上「無權占有」的概念,是指占有人擅自占有他人之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卻沒有任何法律上依據。而竊佔罪的竊佔行為,客觀上雖然也是擅自占有他人之物,但主觀上的故意判斷,基於罪疑惟輕及無罪推定原則,相較於民法必須更嚴格去作認定。

 

因之,在刑事方面,必須嚴格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僅僅是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管理行為,不足以構成竊佔罪,除非能明確證明行為人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圖。

 

由於,此部分需判斷侵害人之主觀上是否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存在;客觀上之行為是否足以表示其有此一犯罪意圖,倘僅未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管理行為,難認是排除其他共有人對該共有土地的使用,尚不涉竊佔罪嫌。

 

就民事部份,共有人所使用之土地面積超過其個人持有部分,其他共有人可請求返還及所獲不當利益,至於是否涉及竊佔則尚須審酌主觀犯意為何,方能判斷。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存在於共有物的全部,未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共有土地,可能涉及民事不當得利問題,但未必構成竊佔罪的要件。

 

若要成立竊佔罪,需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不法所有的意圖,並客觀上進行了排除其他共有人對不動產支配的行為。

 

此部分如法務部(76)法檢(二)字第 1793 號雲林地檢(七十五年十二月份法律座談會)所示:甲、按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民法第八百二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亦即公同共有人之權利係抽象的存在於共有物之全部,而非具體的存在於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某甲未徵得某乙之同意,擅自在該公同共有土地二分之一上建屋,僅係是否超越權利範圍而使用收益之民事不當得利問題,與竊佔他人不動產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符。乙、按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某甲既未徵得某乙同意,未分割前即擅自在公同共有土地上營建房屋,縱未逾二分之一,亦難認無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應構成竊佔罪。結論:多數採甲說,如有不法利益之意圖採乙說。

 

因此,在侵占持分土地的案件中,如果想提告刑事犯罪,除非土地使用權毫無爭議,或是僅是希望透過刑事程序壓力,讓佔用者知難而退,否則透過民事訴訟解決佔用問題,才是比較根本的方法。而且因為刑事在土地使用權有爭執的狀況下,不起訴的機率高,有時反而會讓佔用者拿著不起訴處分書作為佔用正當性的依據,讓原本佔用的氣焰更高漲。

 

建議在遇到此類問題時,應詳細蒐集證據,包括共有人之間的協議、土地使用情況等,並諮詢專業法律人士進行具體分析,以確保權利的有效保障和合法維護。

 

-房地-共有物佔用-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民法第827條)

瀏覽次數:2583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