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面積超出或縮水,建商與買戶該如何找補?

30 Mar, 2018

律師回答:

購買預售屋,直到最近終於點交及過戶完成,查閱權狀及謄本後才發現根本不足當初買賣契約上所載的坪數,向建商反應後,建商卻說按照合約規定只能退還部分價金?此即「坪數誤差找補」問題。當你去買預售屋時,和建商簽訂的買賣契約書裡一定會記載所買房子的坪數。換言之,當預售案完工交屋之後,買屋的人會拿到地政事物所發給的「房屋所有權狀」以及「土地所有權狀」,裡面分別會記載房屋及土地的坪數,如果和當初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裡寫的購買坪數有誤差時,就會產生房屋總金額「多退少補」的問題,於是稱之為「坪數誤差找補」。惟內政部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的規定是「購屋面積誤差在1%以內,建商和購屋者互相不需要找補(即給錢賠償)」,以便簡化糾紛爭議的處理,結果建商因為握有蓋屋的主動權,使得坪數短少在1%以內的案例層出不窮,吃悶虧的大多是購屋大眾。

 

在預售屋之買賣交易,常見「契約記載坪數」與「地政機關登記坪數」出現落差的情形,針對此「坪差」問題,建商與買戶應各就其短少或溢增的面積相互找補價金,以符合原來簽約時講好的對價關係(註:指買賣雙方議定之銷售坪數及總價款)。而有關找補的計算方式,依據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規定,如果是坪數不足的部分,賣方應全數找補,如果是坪數超出的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註:指最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

 

又上述面積誤差找補計算方式為「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事項,若漏未載入契約內,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仍構成契約之內容。而若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上述面積誤差找補計算方式者,其違反的部分,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應屬無效。另法院實務上也認為,坪數不足(註:指「地政機關登記坪數」小於「契約記載坪數」)會降低建物之價值及效用,構成「物之瑕疵」,買戶得主張減少價金,並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建商返還面積短少部分的款項。整體而言,政府立法用意較為偏向照顧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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