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契約經公證有什麼好處?

04 Dec, 2017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租賃常會涉及一些相關事項 ,如提前解約、修繕問題及給付租金等問題,雙方對權利與義務的認知上有很大的爭議,通常以書面契約寫清楚彼此的權利義務,以避免發生糾紛,房屋租賃契約,固無強制一定要辦理公證,但公證好處,有:

 

其一,公證時可以確認租賃物產權及確認房東及房客身份時,公證時,房東提出土地建物謄本或其他權利證明書,此時確認設定抵押權或受法院查封,畢竟在查封後之租賃行為,執行法院可予以除去租約之效力,並可確認房屋的所有權人是否簽約人。公證時,房客及屋主應提出身分證,房主亦應提出地藉謄本或房屋稅單。即使委託他人處理,並確認關係並確認屋主同意出租,屋主出示委託書,承租人固需依租賃契約之約定,按時給付租金予出租人,且於租賃期滿後,尚有回復租賃物原狀返還出租人之義務(民法第455條),為確保承租人義務之履行,出租人非不得要求承租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以保障其權利,若有連帶保證人作保,亦可一併公證,出租人於承租人積欠房租、管理費或應負其他損害賠償時,即多一個求償對象,而可直接向該連帶保證人行使權利,對出租人較有利。

 

其二,免經訴訟之好處。對房東而言,房屋租賃契約經過公證,在契約及公證書上記載「房客不付租金時,應逕受強制執行」等字句,一旦房客無故積欠租金時,房東可以持公證書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對房客而言,房屋租賃契約經過公證,並在契約及公證書上記載「房東不肯返還押金時,應逕受強制執行」等字句,一旦房東無故拒還押金時,房客亦可持直接持公證書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而載明「租賃期間屆滿,房客未自行搬遷,應受強制執行」,租期屆滿,房東可以不經訴訟強制房東搬遷。「房客不付租金時,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及「房東不肯返還押金時,應逕受強制執行」,稱為「當事人約定應受強制執行事項」或「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除「房客不付租金」「房東不肯返還押金」這二個事項外,尚有「租期屆滿不搬遷」「毀損房屋不肯賠償」…等事項,均可一併載明於契約及公證書中。

 

其三,適用買賣不破壞租賃,租賃契約期間超過五年或者為不定期間,卻沒有經過公證時,將來是不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即依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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